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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胡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385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A类F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卫东,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君,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系广州市番禺化龙日新影音行经营者),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根据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出具的《专有发行授权书》,原告享有《天黑请闭眼》VC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发行权。在原告发行上述音像制品期间,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大量公开销售前述音像制品的盗版制品,原告即依法申请公证机关到被告经营现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由公证机关将现场购买的盗版制品依法封存。原告认为,被告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过程中,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前述音像制品的盗版制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专有发行权。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天黑请闭眼》盗版VCD的侵权行为;2、被告在《广州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00元(律师费);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证据清单所列证据1、2,即《天黑请闭眼》合法出版物实物及合法出版物包装复印件,《专有发行权授权书》,拟证明原告享有《天黑请闭眼》电影作品VC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发行权;

二、证据清单所列证据3、4,即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的《天黑请闭眼》VCD,拟证明被告侵权;

三、证据清单所列证据5,即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拟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胡某某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的《专有发行权授权书》中记载:2004年4月9日,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将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天黑请闭眼》的专有发行权授予给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载体为激光载体(VCD/DVD),期限自2004年4月9日至2007年4月8日止;该音像品的正版特征如下,出版者为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发行者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VCD为x-A08-04-0032-O/V.J9,DVD为x-A08-04-0098-O/V.J9;音像制品条码中上条形码VCD为x-x-754-4、DVD为x-x-755-2,下条形码VCD为x、DVD为x。

根据原告提交的VCD碟《天黑请闭眼》彩封和碟片上的记载,该VCD由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出版,原告总经销,音像制品编码为x-A08-04-0032-O/V.J9,上条形码为x-x-754-4,下条形码为x,另外在该VCD碟《天黑请闭眼》的碟芯上有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为x、x。

2004年8月6日,经原告等人申请,广州市公证处派员对原告的代理人在位于广州市番禺区X镇X路(聚龙大厦)的日新影音购买《天黑请闭眼》VCD及其它3张(套)VCD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4)穗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人员随后对上述光碟和销售票据进行拍照,并以封条封存。

经本院主持,将原告提供的原告称其享有专有发行权的《天黑请闭眼》VCD碟及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天黑请闭眼》VCD碟当庭播放并对比,二者的情节、画面、人物等内容均相同。被控侵权VCD碟彩封上无出版号、发行单位的字样,碟芯上亦无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码)。

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原告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购买被控侵权VCD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公证费等费用。

另查明,被告胡某某系广州市番禺化龙日新影音行经营者,其工商登记的经营地址是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X镇X路X号(聚龙大厦九号),经营范围包括零售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出版的音像制品。

本院认为,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将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天黑请闭眼》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发行权授予给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享有权利的期限自2004年4月9日起至2007年4月8日止。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出具的《专有发行权授权书》记载的内容与原告在上述合法出版物上的署名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原告为音像制品《天黑请闭眼》VC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发行权人,原告据此在本案中主张的专有发行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主张原告不享有著作权和诉权,但不能提供任何反证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本院将根据原告享有权利的范围、时间、作品的类型、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购买被控侵权VCD的费用等因素,综合酌定赔偿数额。

另外,赔礼道歉主要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原告指控被告侵犯的是其财产权利,且原告没有提供被告侵权行为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损失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享有专有发行权的《天黑请闭眼》VCD;

二、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时迳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雪梅

代理审判员冯岚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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