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

时间:2007-03-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永民初字第56号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永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1952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永新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华,江西省永新县禾川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甲,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永新县人,住(略)。

被告刘某乙,女,1986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永新县人,住(略),系被告刘某甲之女。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女,1964年7月出生,农民,住(略),系被告刘某甲妻子,被告刘某乙母亲。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华、被告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其儿子张胜文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某乙订婚,并于农历2005年正月初九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开亲”仪式,并给付两被告x元彩礼及价值1500元的鱼肉。后被告刘某乙不同意这门婚事且不返还彩礼,特诉请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x元彩礼及鱼肉钱1500元。

被告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辩称,当时收取x元现金是事实,但其中400元是作为给被告刘某乙爷爷、奶奶的礼钱,还有100元是按农村风俗“当礼”用,剩余的钱部分已用于这门婚事所举办的各种仪式上,另给原告儿子张胜文买衣服用了500元并给了其1000元作为外出打工的车费,目前所剩余的钱不多。另原告所称的鱼肉价值没有1500元这么多。这门婚事谈不成的原因在于男方,如果男方愿意赔偿被告刘某乙名誉损失费及因操办婚事而耽搁做工的误工费,则被告方也愿意返还彩礼及鱼肉钱。

原告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原告委托代理人向证人彭德贤及其妻子肖某兰所作的两份调查笔录,证明张胜文与刘某乙经彭德贤作媒而谈婚及原告方给付被告方x元礼金及鱼肉,被告方不同意这门婚事等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委托代理人对上述两份调查笔录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两份调查笔录只能证明张胜文与刘某乙经彭德贤作媒,且男方给付女方x元礼金及鱼肉等事实;给付女方x元礼金及鱼肉的事实,因被告已自认及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对于给付鱼肉的具体数量和价值以及女方不同意这门婚事的情况因被告方提出异议,且现有证据难以证实,被调查人又未到庭作证,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的儿子张胜文经彭德贤作媒与被告刘某乙谈婚,并于农历2005年正月初九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开亲(定婚)”仪式,原告方给付被告家彩礼x元及为定婚酒席所用的鱼肉等物品。尔后张胜文带刘某乙一起外出打工,不久后两人分开到不同的地方打工,且互不来往。原告家人误以为被告方悔婚约,即向被告家提出返还彩礼x元及1500元鱼肉钱,但原告家人继续按节日送了礼。2006年农历正月初五,张胜文来到被告家与刘某乙父母商谈婚事,由于双方未谈好而发生争吵,双方发生矛盾。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x元彩礼及1500元鱼肉钱。庭审中,被告方承认收取了x元彩礼,但对鱼肉的数量存在异议。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按照农村习俗定婚并由男方给付礼金后,男女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取彩礼的一方应返还。在本案中,对于男女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原告未经核实即首先提出退回彩礼,由此造成婚姻未缔结,其行为存在不当;被告方在定婚时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各种仪式并在经济上作了相应的支出;同时考虑婚约关系变动对被告刘某乙的名誉及其他精神利益产生的实际影响,在法律适用上,应考虑适用民法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原告应对被告刘某乙作适当的补偿,故被告方应适当返还原告方的彩礼。被告委托代理人提出原告赔偿被告刘某乙的名誉损失及因定婚的原因而造成经济损失不同意全部返还彩礼的辩解意见,本院可酌情予以支持。所给付的鱼肉也已消费,再加之数量及价值也无法确定,可不予返还。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甲、刘某乙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x元,限判决生效后60日内付清。

诉讼费650元,原告张某某承担180元,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承担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肖某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尹素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