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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福州市X区集佳商标事务所不正当竞争案

时间:2005-11-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榕民初字第494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赛特广场七层。

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雄,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X区集佳商标事务所,住所地福州市X街X号新都会财经广场X层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X区集佳商标事务所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市X区集佳商标事务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5元由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欧晓红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陈跃芳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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