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贩卖毒品案

时间:2005-07-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刑一终字第14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佛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花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兖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2004年3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12月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5年5月17日作出(2005)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贩卖毒品罪

2004年11月份,吸毒人员骆某通过拨打x联系被告人王某甲,并相约王某顺德新窖村附近以每小包30元的价格进行毒品交易。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共向骆某贩卖毒品海洛因3次,每次0.07克,共重0.21克。

2004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顺德大良红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起获毒品海洛因5小包,共重0。31克。

(二)故意伤害

2003年9月22日12时许,被害人郭某某与姨姐张某群在顺德大良红岗红庙一出租屋吃午饭。期间郭某张回老家照顾丈夫和孩子,但由于张不从,于是双方发生争执,郭某打了张一巴掌并将其拉出门口。此时,张的男友即被告人王某甲持刀砍向郭某后脑和背部,致郭某颈部、腰背部两处缝创愈合疤痕达53CM,属于轻伤。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吸毒人员骆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人王某乙、屠某某、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法医学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他人合法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4)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没收被告人王某甲作案工具x牌手机一台(含SIM卡,号码x,现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大良街派出所),上缴国库。

上诉人王某甲上诉提出:其贩卖毒品的重量为0.52克海洛因,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属于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甲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经审核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上诉人王某甲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上诉人王某甲所提其贩卖毒品的重量为0。52克海洛因,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关于贩卖毒品罪的量刑过重。经查,上诉人王某甲虽然贩毒的数量不满10克,但其多次向吸毒人员骆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诉人王某甲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的情节,原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四年有期徒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的上述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义良

审判员宋川

审判员黎健毅

二00五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闫立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