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饶某某与上海富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2-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24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富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上某富杰商行),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饶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2)虹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饶某某,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设立的市场于2001年12月间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市场出租X号商铺给上诉人经营二手电器,租赁期自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每月租赁费2,200元,半年一付。合同期内的每期费用,上诉人应提前15天支付,逾期交纳应视作违约。同时,为保证市场经营的规范性,每间商柜应交纳押金5,000元。至协议终止,承租人歇业三个月内,若无经济纠纷或违约(中途退场、不遵守市场协议中有关规定者除外),该押金由市场无息退还。有关押金问题,合同第十一条还规定,上诉人在租赁期间如提前终止协议,擅自将商柜转租他人经营等,市场有权强行责令其退场,上诉人缴纳的租赁费用(包括押金)一概不退,市场还将保留追究上诉人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合同还规定:上诉人在经营中应遵守市场设定的有关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在营业时间喝酒、赌博影响市场形象的行为、合同最后约定,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市政建设需要,该合同视为自然到期终止,上诉人必须在市场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撤清场地,市场不承担责任,租赁费按实结算;同时还明确,该市场的用地为本市虹口区危旧地块,若政府建设需要拆除或改建市场,致使市场停业,合同亦视为自然终止,租赁费亦按实结算。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于2001年12月11日给付市场2002年1月至6月的租赁费13,200元及交纳押金5,000元,并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营业。经营中上诉人称其出现巨额亏损;主要原因为(1)经营初期,市场四扇南大门未开,招牌未建,至1月中旬四扇大门才开启,影响顾客进场;(2)2月份该市X路市政工程辅设下水道,顾客锐减;(3)市场内厕所未建成。同年6月下旬,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应提前15天交纳下半年度租赁费,但上诉人以其承担不起亏损,不愿再继续承租为由,未再交纳下半年租赁费。至6月30日,半年租赁届满,上诉人未将场内商品撤走。同年7月5日,市场因上诉人不交纳租赁费铺位空置将造成市场损失,遂责令上诉人退场。上诉人则表示其可利用交纳的5,000元押金充抵租赁费继续经营至该费用用完。市场未允,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上诉人提前终止协议,市场有权强行责令其退场”的规定,将上诉人承租的铺位关闭。嗣后上诉人将铺内商品卖于他人撤离租赁场地。随后,上诉人要求市场退还押金,市场则以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履约,押金应作为违约金赔偿市场,并出具发票一份,作为扣收押金为违约金的凭据。上诉人因押金被抵作违约金,经营又发生亏损,认为其与市场签订的合同,没有丝毫权利可享受,该合同是违反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的,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2002年1月份的半个月租金1,100元,同年2月至6月因市政工程造成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每月300元计1,500元,返还押金5,000元。

原审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设立的市场签订的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商务活动历来具有风险性,上诉人不能将经营风险造成的损失转嫁致被上诉人。上诉人签约时即应全面考察,并充分考虑如南大门不开,是否可待开启后再签约。上诉人匆忙签约,忽视南大门不开将会给其营业造成何种后果,该不利后果应由上诉人自负。市场自愿补偿南大门未开后给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是市场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表现,并不因此以法律形式强令其补偿所有承租人,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补偿半个月租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市政工程铺设下水道,是城市建设的需要,上诉人经营受到影响并非被上诉人造成,无理由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该项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与市场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中途退场,提前终止合同,押金将视作违约金不予退还。上诉人与市场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期一年六个月,而上诉人仅履行了六个月即提前终止了合同的履行,显属违约。市场依约将押金视作违约金扣收,系双方当事人签约时自愿约定,于法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该条诉讼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至于厕所未建成问题;与上诉人经营损失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成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的依据。据此判决如下: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租金1,100元、经济损失1,500元、返还押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314元,由上诉人负担。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饶某某提起上诉称:经营初期市场南大门通道受阻半个月,部分承租人在与被上诉人多次交涉后,被上诉人被迫作了补偿。被上诉人也应赔偿给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被上诉人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第十一条所援引的法律早已废止,该条款应为无效。市政工程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均应承担。上诉人的损失与不可抗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无法继续经营,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辩称:南大门确曾受阻13天,但该门并非主要通道,上诉人离该通道并非最近,不影响上诉人的经营。合同约定的市政建设需要是指市政动迁而非铺设下水道等一般的市政工程。上诉人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构成违约。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整个商场内合同全部一致,如上诉人认为不合理可以不签,被上诉人无欺诈行为。综上,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意见。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南大门受阻半个月是否影响上诉人经营上诉人解除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平等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海富杰商行于2002年10月17日更名为上海富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再查明,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签约双方如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上诉人在租赁期间如提前终止协议,擅自将商柜转租他人经营等,市场有权强行责令其退场,上诉人缴纳的租赁费用(包括押金)一概不退,市场还将保留追究上诉人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另,被上诉人所设商场有四扇大门,上诉人所租赁的商铺并非离南大门最近,且南大门并非主要通道。

审理中,被上诉人表示考虑到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多年的承租户且为待岗工人无经济来源,愿意将上诉人因违约而被没收的押金5,000元返还给上诉人,作为上诉人生活困难的补偿。

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被上诉人提供商柜给上诉人使用,上诉人支付租赁费给被上诉人,该主要权利义务对等且未发现合同存在显失公平、欺诈等情形存在,合同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至于合同第十一条第一句关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的约定,系由于被上诉人在延用原来的格式合同时未将该处修改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应属于笔误,且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中并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恪守。其次,不可抗力系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市政工程不属于不可抗力;双方合同约定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是市政建设需要,此处市政建设需要应理解为市政动迁而非一般的类似铺设下水道的市政工程,故该项市政工程发生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履行期为18个月,该项市政工程仅几个月,尚不足以认定上诉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现上诉人是否发生亏损,亏损数额多少,损失与市政工程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均未予以证明。现被上诉人考虑到上诉人实际经济情况,自愿退还上诉人5,000元作为补偿,系被上诉人对其财产的处分,于法不悖,可予准许。再次,南大门并非商场的主要出入口,且上诉人所在商铺并非离该出入口最近,因此,上诉人称南大门受阻影响上诉人经营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自愿补偿离南大门较近的租户系被上诉人对其财产的处分,与上诉人无涉。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基于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表示自愿补偿上诉人5,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2)虹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上海富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饶某某人民币5,000元。

三、上诉人饶某某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元,由上诉人负担人民币107.42元,被上诉人负担人民币206。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登恒

代理审判员承怡文

代理审判员马昌骏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峻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