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胡某某音像制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

时间:2005-06-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江中法民四初字第42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江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徐作云,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王国栋,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某某,开平市三埠区兴龙音像行负责人。经营场所:开平市三埠区X路西侧X号101铺。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诉被告胡某某音像制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作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享有《狂想曲》、《无间道Ⅱ》、《无间道Ⅲ》、《大城小事》(英文名:x)VCD在中国大陆地区专有发行权,取得了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在发行上述音像制品期间,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大量公开销售前述音像制品的盗版制品。原告即申请公证机关到被告经营现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由公证机关将现场购买的盗版制品依法封存。原告认为被告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过程中,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前述盗版制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专有发行权。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狂想曲》、《无间道Ⅱ》、《无间道Ⅲ》、《大城小事》(英文名:x)盗版VCD的侵权行为;2、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4、向原告支付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658元(含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400元、工商查询费30元、交通费220元,购盗版支出28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并申请法院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依法给予民事制裁。

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

证据1、《狂想曲》、《无间道Ⅱ》、《无间道Ⅲ》、《大城小事》正版碟及其彩色包装,证明该碟片的正版特征,中凯公司已在该碟片及包装上署名为专有发行权人。

证据2、《狂想曲》、《无间道Ⅱ》、《无间道Ⅲ》、《大城小事》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中凯公司是前述碟片的专有发行权人,已经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证据3、公证书,证明广州市公证处对中凯公司的购买行为和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

证据4、封存的盗版碟,证明胡某某的侵权事实已由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证据5、工商查询费,证明中凯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证据6、公证费发票,证明中凯公司制止盗版侵权的合理支出。

证据7、购盗版支出,证明中凯公司制止盗版侵权的合理支出。

证据8,委托代理合同,证明中凯公司制止盗版侵权的合理支出。

被告胡某某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中凯公司所举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结合原告中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查明:

经佰仕活娱乐事业有限公司授权,中凯公司取得《大城小事》之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复制权、发行权,取得了国家版权局登记号为2004-H-x《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期限自2004年2月7日至2007年2月6日止。2004年9月30日,中凯公司依法对上述专有权利进行了登记。中凯公司发行的《大城小事》VCD,塑料壳包装背面下部,清晰注明由“中凯文化总经销”,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出版发行,x-AX-X-X-0/V.J9,以及条形码、详细的版权声明、简要的内包装说明等著作权信息。在《大城小事》VCD的碟面上,均注明了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销和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出版发行等著作权信息;两张碟片的碟心部分标明的光碟来源识别码为x、x。

经丰采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授权,中凯公司取得《狂想曲》VC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复制权、发行权,取得了国家版权局登记号为2004-H-x《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期限自2004年1月15日至2005年4月14日止。2004年9月29日,中凯公司依法对上述专有权利进行了登记。中凯公司发行的《狂想曲》VCD,塑料壳包装背面下部,清晰注明由“中凯文化总经销”,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x-FX-X-X-0/V.J9,以及条形码、详细的版权声明、简要的内包装说明等著作权信息。在《狂想曲》VCD的碟面上,均注明了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销和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等著作权信息;两张碟片的碟心部分标明的光碟来源识别码为x、x。

经巨星录像发行(香港)有限公司授权,中凯公司取得《无间道前传》(即《无间道Ⅱ》)之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复制权、发行权,取得了国家版权局登记号为2004-H-x《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期限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止。2004年9月30日,中凯公司依法对上述专有权利进行了登记。中凯公司发行的《无间道Ⅱ》VCD,塑料壳包装背面下部,清晰注明由“中凯文化总经销”,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x-DX-X-X-00/V.J9,国权像字X-X-X号,文像进字(2003)X号,以及条形码、详细的版权声明、简要的内包装说明等著作权信息。在《无间道Ⅱ》VCD的碟面上,均注明了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销和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等著作权信息;两张碟片的碟心部分标明的光碟来源识别码为x、x。

经美亚(香港)有限公司授权,中凯公司取得《无间道Ⅲ-终极无间》VC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复制权、发行权,取得了国家版权局登记号为2004-H-x《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期限自2003年12月6日至2006年12月5日止。2004年9月29日,中凯公司依法对上述专有权利进行了登记。中凯公司发行的《无间道Ⅲ》VCD,塑料壳包装背面下部,清晰注明由“中凯文化总经销”,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出版,x-AX-X-X-0/A.J9,文像进字(2003)X号,以及条形码、详细的版权声明、简要的内包装说明等著作权信息。在《无间道Ⅲ》VCD的碟面上,均注明了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销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出版等著作权信息;两张碟片的碟心部分标明的光碟来源识别码为x、x。

中凯公司在发行上述VCD光碟期间,发现胡某某在其经营场所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前述同名VCD光碟,于2004年8月15日向广州市公证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04年8月25日,广州市公证处公证员吴庆丰、陈湛鸿,与中凯公司委托的两名任职于广州九鼎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胡某某经营的,位于开平市三埠区X路西侧X号101铺的兴龙音像行,购买了《狂想曲》、《无间道Ⅱ》、《无间道Ⅲ》、《大城小事》VCD光碟各一张。同年8月31日,广州市公证处将购买的该VCD光碟予以封存。2004年9月17日,广州市公证处出具(2004)穗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对前述证据保全行为进行了公证。

胡某某销售的VCD光碟《狂想曲》、《无间道Ⅱ》、《无间道Ⅲ》、《大城小事》经本院庭审时当庭开封检查,该VCD光碟没有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即SID码),属于非法音像制品。胡某某对其销售的被控侵权《狂想曲》、《无间道Ⅱ》、《无间道Ⅲ》、《大城小事》VCD光碟的来源、数量、销售情况等没有提供证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但未向本院提供其因被告销售被控侵权《狂想曲》、《无间道Ⅱ》、《无间道Ⅲ》、《大城小事》VCD光碟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获利的证据,其请求法院在法定的范围内酌情处理。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工商查询费30元、购盗版碟支出28元、购买含讼争VCD光碟在内的10张音像光碟的公证费400元。原告另聘请了律师参加诉讼,约定于一审法院判决后支付律师费2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凯公司所合法取得《狂想曲》、《无间道Ⅱ》、《无间道Ⅲ》、《大城小事》的专有复制权、发行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所规定的财产权,在授权地域范围内和授权期限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查明的事实显示,中凯公司提交的证据1,《狂想曲》、《无间道Ⅱ》、《无间道Ⅲ》、《大城小事》VCD碟,其外包装以及内设均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必须使用蚀刻有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属于合法出版物。与之相比,胡某某销售的《狂想曲》、《无间道Ⅱ》、《无间道Ⅲ》、《大城小事》VCD并非来自合法渠道,其包装、彩封、标记等均与原告发行的正版VCD不同,外包装和光盘上均没有标明出版单位名称、牌号、著作权人等著作权信息和进口批准文号,光盘上没有标明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其不能提供销售的音像制品是通过合法渠道进货的证据。因此,本院认定胡某某销售的音像制品《狂想曲》、《无间道Ⅱ》、《无间道Ⅲ》、《大城小事》VCD属于非法出版物、非法复制品。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制品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的禁止性规定,属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所列举的违法行为,侵害了中凯公司对《狂想曲》、《无间道Ⅱ》、《无间道Ⅲ》、《大城小事》的专有发行权,被告作为经批准的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应深谙此行业规定。被告没有尽到其作为音像制品经营者应当尽的注意义务,销售没有合法来源的盗版VCD制品,侵犯了原告因对该音像制品的专有发行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凯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因胡某某的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胡某某实施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在庭审中,中凯公司请求本院根据胡某某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侵权的赔偿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本院将根据原告音像制品的类型、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数额。考虑本案被告是个体工商户,其开办的店铺是家庭式经营,经营规模不大,中凯公司亦无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胡某某长期、大量销售《狂想曲》、《无间道Ⅱ》、《无间道Ⅲ》、《大城小事》盗版VCD,中凯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亦花费一定合理开支,认为判令胡某某因本案的侵权行为应向中凯公司赔偿损失的总额为x元较为合理,中凯公司主张胡某某应当赔偿的数额为x元,赔偿数额过高,不予全部支持。

对于中凯公司要求胡某某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赔礼道歉主要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原告指控被告侵犯的是其财产权利,且原告没有提供被告侵权行为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损失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一项不予支持。

中凯公司要求胡某某立即停止销售《狂想曲》、《无间道Ⅱ》、《无间道Ⅲ》、《大城小事》盗版VCD的侵权行为,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对于中凯公司请求本院对胡某某的侵权行为予以民事制裁的请求,本院考虑胡某某在本案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并且已经向中凯公司承担了民事责任,故本院决定不再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给予被告民事制裁。

被告人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狂想曲》、《无间道Ⅱ》、《无间道Ⅲ》、《大城小事》盗版VCD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胡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x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6.32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716.32元已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本院不再收退;被告胡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1716。32元给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届满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用同等金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河支行黄埔大道办事处;帐号:x;银行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X号牡丹阁首层)。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廖学安

审判员陈汉锡

审判员梁平惠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超源

书记员林悦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