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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梅与曾某甲离婚案

时间:2007-06-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寻民一初字第82号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邱(丘)红梅,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寻乌县人,业农,家住本县X乡X村下甲子村X组。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成年,系邱(丘)红梅胞兄。

被告曾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寻乌县人,业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乙,男,37岁,系被告本村好友,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邱(丘)红梅与被告曾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学金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及其双方的代理人邱某某、曾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丘)红梅与被告曾某甲在1992年冬经他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民间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已生育一男,取名曾某,现年15岁,在校读书,1998年10月20日双方自愿到原文峰乡民政所补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在1999年原、被告双方协商共同收养一女,取名为曾某玲,现年8岁,在校读书,后因夫妻之间,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口,原告于2003年外出打工度日至今,夫妻之间无任何来往,因此,原告邱某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邱(丘)红梅与被告曾某甲双方自愿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曾某由被告曾某甲自愿抚养,养女曾某玲由原告邱(丘)红梅自愿抚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双方对其子女仍有探望权。

三、原告邱(丘)红梅即时给付(已支付)被告曾某甲养女曾某玲2003年至今的抚养费用,计人民币1500元。此款签订协议时当场给付完毕。

四、夫妻共同财产温柑400余株归被告曾某甲所有。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邱(丘)红梅承担。

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赖学金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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