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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XX诉周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毕某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被告周某某。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恩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毕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某某诉称,原、被告在上大学期间自行相识,于2005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12月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不做家务、不关心家庭,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周某某辩称,双方感情基础深厚,现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上大学期间自行相识,于2005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来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睦,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为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据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尚不充分。原、被告应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原告邵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邵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0年8月3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2010年8月4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武恩强

书记员陆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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