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王某某妨害公务案

时间:2006-07-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大刑初字第00448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大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县,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妨害公务2005年9月22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妨害公务2005年9月22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二(2005)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某于2005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在大兴区X镇埝坛水库附近,对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进行阻挠、辱骂、殴打、电击等,后被抓获。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事主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到案经过、二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某使用暴力妨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称,有事实,但没有那么严重。并认为是警察记恨才公报私仇。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称,确实阻挠了,但没有殴打辱骂警察,因警察打李某我一时冲动。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在北京市X村镇埝坛水库附近,被告人李某因琐事对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进行辱骂、并用携带的电棍击打民警;被告人王某某也对在场民警进行撕打、辱骂,后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

1、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林校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05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接事主报案称有人在埝坛水库附近将其汽车扣留,民警出现场后李某、王某某对前来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撕扯推搡,后被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审查。

2、民警王某岭的陈述,证实(2005年)9月21日晚接刘某某报案称,车被人扣在埝坛水库,经请示所领导后由我和胡雪辉出警。我们到现场后,发现停有一辆奇瑞车,车外蹲一人,经询问该人叫张某某,旁边站着她丈夫李某伟及姐姐李某、姐夫王某某。我们讲你们有事到派出所讲,不能扣车,车主报案了。后来我们询问张某某情况,当时我们看到他们情绪比较激动。李某讲要打车主一顿,我们讲打人不行,李某讲打坏人她负责。我们又请示所领导,领导表示不能让车主去,把张某某带到派出所问情况,我们也让李某、王某某到派出所,他们不去,后来我们就带张某某回派出所做笔录。到派出所以后,我们给张某某做了笔录,后来,我们让张某某给家属做工作,让车主把车开回去,车主刘某某不敢去,又叫来他朋友姜某某跟我们一起回到埝坛水库。到埝坛水库后我们见奇瑞车附近停一辆白色捷达车,见巡逻队民警看着奇瑞车怕出问题,我们下车后让张某某做他们工作,张某某说这事跟那男的没关系,让他把车开走。于是我对李某说,你听到张某某说的话吗,跟车主没关系,让车主把车开走吧。李某走到奇瑞车前,后来听到二声响,又听姜某某喊你砸车干什么,我赶紧过去,拦住李某,对她说你砸人家车我拘留你,她就用一根电棍打开开关,发出啪啪的响声,我闪身躲到一边,这时王某某上前揪住我上衣,问我警号是多少,还用手推我肩膀,我说你放手,我在执行公务。这时胡雪辉也过来了,拦住王某某让他松手,我又给所里打电话。5分钟后,政委李某营带民警雷宝国、王某亮赶来,让我们带李某、王某某回派出所,他二人不去,我们警告他们并表示依法传唤,他们还不去,我们先将王某某强行带上警车,王某某不上车还对我们大骂,李某在后边骂,并用拳打民警王某亮,用脚踢,后将二人带回派出所。

2、民警胡雪辉、王某亮、雷宝国的证言,均证实接刘某某报案出警,李某、王某某妨碍民警执行公务并对民警打骂、撕扯等。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9月21日20时许,我开车和张某某到埝坛水库一个路口边停车聊天约10分钟,一名男子过来对张某某又打又骂,我下车那男子随后就追我,张某某拦着那男子,我就跑了,我的车一直放在那儿,男子守在我车旁,我不能回去开车就到派出所报警了。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和刘某某吃完晚饭开车到埝坛水库南侧一个路口停下车在车上聊天,被我丈夫发现,我就让刘某某走,我和我丈夫在这儿呆着,半个小时后我丈夫的姐姐和姐夫开一辆白色捷达车来了,民警也赶到了,刘某某的一个朋友来开车,我丈夫和他姐姐不让开,让刘某某本人来开车,民警先把我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做完笔录后我跟民警说车应该让刘某某开走,我去和我丈夫及他姐姐说,民警又开车带我回到现场,见到我丈夫的姐姐、姐夫,我对他们说把车给人家吧,我丈夫的姐姐就和民警说让车主来,民警说车主不来,让他朋友把车开走,后她就走到那辆车前面,砸了前挡风玻璃一下,民警上去阻拦,她用胳膊反抗,后我姐夫又过去拉民警,拉我姐,后民警打电话,我姐夫和我姐就回到自己车上了,过一会儿来了几名民警,带我姐和我姐夫去派出所,让他们上警车,我姐夫不上还反抗,我姐一看要带我姐夫上车,就骂民警,后经民警说服上车到派出所。

5、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朋友刘某于(郁)打电话说有人要打他,他跑了把车停在埝坛水库南边了,让我去开车,我一听也没敢过去开车,而是直接到林校路派出所,民警跟着我来到埝坛大堤南侧放车那儿,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通知当事人到派出所,女子同意了,她丈夫和她姐姐不同意,就拦着民警不让动车,民警就把女子带回派出所,现场也留了民警,民警把女子带回派出所做完笔录又回到现场,民警让我把汽车开回派出所,女子的姐姐拦着不让开,还拿东西砸了汽车挡风玻璃两下,民警拦着不让砸,女的拿着电棍电民警,她丈夫也过来和民警撕扯起来,女的也跟民警撕扯,民警见女的总拿电棍电他就不再拉她了,打电话叫人增援,女的拿着电棍和她丈夫回到他们自己的白色捷达车上,过一会儿,又来了几名民警,女的和她丈夫从捷达车上下来,民警让他们上警车到派出所,俩人不去,民警想拉他们上车,他们又和民警撕扯起来,俩人还骂民警,后来那女的说民警碰她腿了上车吧,女的和她丈夫上车了。

6、车辆照片,证实涉案车辆特征。

7、电棍照片,证实系被告人李某电击民警时所用。

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电棍已被扣押。

9、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林校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身份。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王某某辩解意见,根据事主的陈述、证人证言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王某某二人以暴力方法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的构成要件,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辩解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李某、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电棍一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秦亚梅

人民陪审员董志启

人民陪审员姚建敏

二○○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张秋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