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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A与王B、王C、王D、王E、王F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A。

委托代理人田国斌,上海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B。

委托代理人邢伟华,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C。

委托代理人王D。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D。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E。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F。

委托代理人王D。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上诉人王A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0)杨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某号二层阁、统客原为公房,承租人为案外人戎某某。2009年4月9日,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张贴《杨浦区平凉西块某街坊土地储备项目房屋拆迁告居民书》,明确上述房屋列入拆迁范围。2009年4月19日,戎某某出具《委托书》,委托王A全权代表戎某某洽谈及办理一切动迁事宜。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作为甲方(拆迁人)、上海桥盛拆迁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戎某某作为乙方(房屋承租人)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甲方拆迁乙方承租的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某号二层阁、统客房屋,房屋类型旧里,房屋性质公房,建筑面积40.35平方米。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货币补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50,789.60元、搬家补助费500元、设备迁移费1,100元、托底保障补贴费148,250元。此外,根据《动拆迁居民安置及各类发放汇总表》显示,另还有速迁奖50,000元、签约即搬奖10,000元、签约配合奖40,175元、最低补偿单价补贴108,954.10元、无违章搭建奖励10,000元,共计827,768.70元。2009年4月24日,戎某某与上海桥盛拆迁有限公司签订《定房回单》,王A购买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某号X室房屋,建筑面积62.11平方米,总价664,204.34元。2009年5月,余款163,564.36元由王A领取。动迁房屋户主为戎某某,王B及王A户籍在内。2009年4月21日,上海桥盛拆迁有限公司出具《动迁安置人口认定审批表》,认定动迁房屋在册人口、面积标准人口及保障托底人口均为戎某某、王A、王B。戎某某于2009年5月22日死亡,其夫王G及父母均先于戎某某死亡,戎某某与王G共育有三子二女即王C、王D、王A、王F、王E。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A于2010年8月20日之前给付王B动迁补偿安置款15万元;

二、如王A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王B则按(2010)杨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王B承担150元,王A承担2,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王A承担;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1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薇薇

审判员成皿

代理审判员邬海蓉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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