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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信用卡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浦刑初字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X村X号X室,暂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31日,被告人顾某向建役银行申领龙卡双币信用卡一张(卡号x)。自2009年4月9日至2009年10月27日止,被告人顾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持上述信用卡恶意透支并套取现金用于个人消费,共计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24,900元,经银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0年3月18日,被告人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退赔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建设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消费明细、催收记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经银行催讨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顾某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赔了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四千九百元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顾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的社会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石耀辉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洁

审判员石耀辉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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