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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妮与黄某华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章某。

委托代理人虞某。

被告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桂某。

原告章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秉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虞某、被告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桂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某诉称,被告婚后对家庭不负责任,长期没有工作,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甚至对原告实施暴力。被告还赌博成性,屡教不改,在外欠下高额债务,被告曾在电话中亲口承认因赌博输掉几十万元。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黄某乙辩称,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双方虽有时会因琐事发生争执,但被告从未对原告实施过暴力。被告也没有赌博成性,对原告说自己因赌博输钱,只是一时气话,并非事实。双方现在存在一些误会,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认为双方应该共同努力经营好这个家庭,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经庭审查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均应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让互谅,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章某要求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岭

书记员吴澄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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