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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滨湖区相约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7-12-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锡民三初字第0148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锡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滨湖区相约网吧(以下简称相约网吧),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X路X号二楼。

投资人夏玉珍。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原告中凯公司与被告相约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凯公司诉称,电影作品《无极》是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x.共同出资拍摄,对影片《无极》共同享有著作权。2005年11月,以上著作权人与原告中凯公司签订协议,将影片《无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音像制品复制、发行等项权利独家转让给中凯公司,任何单位未经中凯公司许可均不得在其创办的网站或开办的网吧进行对电影作品《无极》的在线播放或下载行为。被告相约网吧未经原告许可,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电影作品《无极》的在线播放,使互联网用户通过其网吧对电影《无极》进行在线观看。被告相约网吧的行为是对原告中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合理费用支出105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相约网吧就(2006)宁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所记载的侵犯《无极》和《银饰》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赔偿中凯公司人民币8800元(已支付完毕)。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相约网吧负担,相约网吧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中凯公司(已支付完毕)。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180日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沈冬梅

审判员蒋少文

代理审判员汤然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肖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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