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洪a与被告陈a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洪a,男,汉族,住上海市x区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朱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a,女,汉族,住上海市x区x村x号x室。

原告洪a与被告陈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雄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a及其委托代理人朱a、李a,被告陈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a诉称,原被告在工作中自行相识恋爱,197x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7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洪b,197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洪c。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自原被告双方从新疆回上海后,被告经常深夜不归,且瞒着原告购买了两套房屋,双方产生矛盾,现双方已经无法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陈a辩称,原告所述恋爱、结婚、生育过程无异议,原被告是有感情的,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工作中自行相识恋爱,197x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7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洪b,197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洪c。婚初夫妻感情尚可。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结婚证、公证书、房产登记信息、照片等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关系尚可,双方理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现夫妻之间确存有矛盾,是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共同生活中的家庭关系所致,但并未出现原则性矛盾,故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今后原被告双方只要在生活中互谅互让,并尊重对方,正确处理好日常生活的矛盾,夫妻关系有望得到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洪a要求与被告陈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雄辉

书记员夏万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