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6-12-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忠民初字第924号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忠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74年4月7日,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官小华、马某某,重庆市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生于1975年5月12日,汉族,务农,住(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3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代理人官小华、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他与被告婚后于1998年一同外出杭州外务,1999年被告独自一人离家出走。从此,被告与他没有任何往来,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6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他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她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吴某某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初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1995年10月初九生育一女刘某。于1998年1月4日在忠县X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1998年双方均外出杭州务工,1999年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近7年之久,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家庭及夫妻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他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忠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被告于1999年外出,现已有6年之久的事实;代理人对被告之父吴某政的调查笔录,证明原、被告分居生活6、7年之久,结婚时被告有嫁奁四床棉絮、一床毯子、一口箱子的事实;同组村民戚光平、刘某、陈学才、李玉兰的证言证明原、被告分居生活6、7年的事实,婚后未有共同财产等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书、忠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代理人对被告之父吴某政、同组村民戚光平、刘某、陈学才、李玉兰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离家出走致双方分居生活近7年之久,互不履行家庭及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符合婚姻法有关离婚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其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的嫁奁四床棉絮、一床毯子、一口箱子系其个人财产,应由被告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刘某由原告刘某某抚养。

三、被告吴某某的嫁奁四床棉絮、一床毯子、一口箱子归吴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550元,共计600元,由刘某某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费60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贺发军

审判员古崇明

代理审判员姚明平

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赵新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