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沙某甲与北京铁路X路分局房屋拆迁安置案

时间:1998-08-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一中民终字第318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织袜厂工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物资回收公司白庙经营部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沙某乙(沙某甲之兄),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橡胶制品七厂干部,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铁路X路分局,地址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天津铁路份局平房改造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英明,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栾某之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针织五厂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栾某婿),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有机化工厂一厂工人,住(略)。

上诉人孙某、沙某甲,北京铁路X路分局因拆迁安置一案,均不服天津市X区人民法院(1996)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二上诉人系夫妻关系,第三人栾某原系孙某前夫之母。坐落在(略)平方两间,总面积为30.2平方米,拆迁前系栾某之夫赵某成承租。1985年10月孙某与栾某之子赵某全结婚在该处居住其中平房一间,1990年7月赵某全去世,孙某与其女儿仍在此居住。1994年4月二上诉人再婚,曾在北辰区天穆顺义道外园4段X排X号沙某甲之弟沙某新承租之房居住数月,同年10月河北区X路十一宿舍X号房由被上诉人平房改造,孙某、栾某均在此搬迁,第三人在该地区还三居室住房一套。现二上诉人成讼于原审法院要求按规定还房。上诉人铁路X路企业产房系为其职工提供福利性质的住房,不同于一般公产房屋,住房仅为该局员工。承租人死亡,由其共同生活的亲属(遗孀优先)继续租住,将该房承租人为赵某成之妻栾某,平改后栾某分得三居室房一套,与谁居住不予干涉。第三人栾某以孙某85年10月与其儿赵某全结婚,居住此房,1990年7月儿子被气生病死亡,孙某并于1994年4月再婚,带孩子到别处过,并又生育,孩子改姓,此房与其无关,住房应由其男方解决。原审法院调解未果,遂判决:坐落在本市X区X路昆宏里X号楼X门X-X号三居室房屋一套由第三人栾某承租使用,第三人栾某给付二上诉人经济补偿人民币(略)元,上诉人铁路分局给付二上诉人经济补偿人民币(略)元,二上诉人自购房屋居住。

原审法院判决后,孙某、沙某甲不服上诉,要求就地解决独单一套,上诉人铁路分局不服上诉,要求改判,不再给付孙某、沙某甲房屋款。第三人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以上均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有关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坐落在(略)两间平房改造前系上诉人孙某及被上诉人栾某居住,总面积已超过30平方米,按有关规定上诉人北京铁路X路分局,应还房两居室偏单元一套,一居室独单一套,并已知孙某、栾某关系不睦,却分三室住房一套,使其无法共同居住,上诉人北京铁路X路分局此分房欠妥。原审法院考虑栾某及孙某情况,判决并无不当。对于二上诉人之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用400元,由二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某琴

代理审判员齐万久

代理审判员郭萍惠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妾海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