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柯某某与文某某建筑质量、赔偿损失纠纷案

时间:2005-01-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石民重初字第1号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石民重初字第X号

原告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兴安,石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平,石泉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柯某某与被告文某某建筑质量、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3月27日作出(2003)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以(2003)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柯某某诉称,2002年3月我与被告文某从签订一份修建住宅协议书,将三层约80平方米的房屋以320元/平方米的价格承包给被告文某某修建,修建中发现房屋质量不符合要求,所用钢材强度不够,水泥砂浆标号不够,所砌墙体凹凸不平。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解除建房协议,退还修房款3800元及旧砖折价款9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误工费1000元、质检费2000元、交通费115元、复印费42元、城关镇司法所代理房屋质检费300元、三次拍照费60元、房屋拆除费681.4、一、二审代理费1100,共计x。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文某某辩称,(一)被告承包修建的原告住房符合双方协议目的的特定质量标准,以国家大型建筑质量标准衡量合同特定标准,显然是概念上的混淆,是不客观、不公正的。被告是按照双方协议的特定标准,并在原告的监督下完成第一层房屋施工的。1、建房使用的手工制旧青砖,是原告购买让被告使用的,使用这种砖墙体易出现凹凸,平整度也不能和机砖相比,十皮砖累计高度当然各不一样。2、原告的宅基地不是规则的长方形,建房只能依地基而建,前后开间和两边进深必然不一样,不是被告施工放线造成的房屋轴线移位。3、原告聘请的监督施工人员吴学顺证实,构造柱使用钢筋是原告请工程师谭朝正进行指导使用的,使用钢筋情况原告自己知道,型号不统一不是被告造成的,是工程师针对小型建筑使用钢筋的特点设计的。4、门洞过粱使用钢筋砖也是在原告的监督同意下施工的,小型住宅门洞正常标准是使用钢筋砖,因门洞少,房层不高,一般不用预制砼过梁。5、因建筑面积小,造价低,使用木质模板,原告在建房过程中没有异议。6、悬插入式楼梯是按原告的意思修建的。7、南山墙挑梁与圈梁分两次浇筑,是因原告与邻居夏西忠发生纠纷造成的。8、一层盖板后,原告支付工程款3800元,说明被告建房质量符合约定要求。(二)对房屋质量检定书安房鉴字(2003)第X号,我们提出了异议,法院虽重新委托进行鉴定,但安康市安房鉴字(2004)第X号房屋安全鉴定书仍缺乏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关联性,没有证据效力。1、鉴定程序不合法。2、鉴定依据不准确。房屋安全鉴定书依照国家大型建筑标准,不切实际。3、鉴定书内容不完整,鉴定人没有签名,鉴定人执业证书中的执业机构“安康市司法鉴定中心”与房屋安全鉴定书中的“安康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的盖章不一致。本案争议的房屋质量是按原告意思确定的,如果不符合安全质量规定,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5日柯某某与文某某签订修建住宅协议书,约定:甲方(柯某某)修建住宅楼为三层,大约80平方米,以320元/平方米承包给乙方(文某某);乙方包工,包料,包水、电。同月23日在文某某保存的协议中注明:“柯某某原旧砖不另计价,改为乙方拆墙、出土、修水沟工资和运费。”柯某某请的工程监理吴学顺证明旧砖折价1000元,柯某某诉状中称折价900元。一层盖板后柯某某按协议支付了一层的工程款3800元,后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而停建。

2002年5月8日石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柯某某委托,对争议房屋使用的直径10㎜的钢筋进行了抽样,同月24日经安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安市质检2002—x)结论为:“该样品依据x—2000标准检验,所检指标中抗拉强度不符合标准规定。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柯某某支付检验费150元。

再审中,柯某某申请对争议房屋进行质量鉴定。本院同意鉴定后,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安康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接受委托,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和检测。在工程技术人员要到现场勘查的头一天,本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了柯某某及让诉讼代理人刘平通知文某某次日到达房屋现场。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称文某某当时出门在外,自己没办法通知文某某,而且法院只是让其通知文某某到现场,没有通知代理人到场,认为鉴定程序不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所争议的房屋质量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传唤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到达现场勘验的时间、地点,安康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的鉴定人员于2004年10月27日再次对现场进行了勘验,被告及其代理人仍未到畅安康市安房鉴字(2004)第X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载明房屋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1、房屋轴线位移严重,规范允许值为1cm,而实测值表明轴线最大误差已达7cm,最小误差为2cm。2、墙体平整度、垂直度超标,规范平整度允许值为8mm,检测值2cm。规范允许垂直度偏差值1cm,检测值2cm。十皮砖累计偏差8mm,检测值4cm。且前檐墙中部凸2cm。3、窗洞对角线误差达6cm(允许值5mm),门洞无砼过梁。4、内悬插入式楼梯已严禁使用,且踏步高度不一,误差较大,板内配筋型号不同,入墙深度少,留下安全隐患。5、悬挑构件入墙深度浅,不符合规范1。5倍的要求,容易发生倾覆。6、构造柱钢筋型号不统一,且安市质检2002-x表明为不合格产品。7、南山墙挑梁与圈梁分两次浇筑,有断搓,不符合规范要求。8、砼构件露浆严重,模板质量差,表面粗糙、蜂窝麻面普遍,达不到验收标准。”鉴定结论:“该房在施工中未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轴线严重位移,墙体、砼构件的承载力达不到设计的荷载要求,墙体存在着严重的质量缺陷已无加固意义,建议对该房屋拆除重建。”拆除费用:“拆除面积21.8㎡,拆除人工费21.8㎡×23元/㎡=501.4元,拆除的建筑垃圾清运费3车×60元/车=180元,合计681。40元。”此鉴定支出鉴定费及差旅费共计1764元。

因施工造成邻居夏西忠的房屋无法出租,柯某某于2002年3月20日、5月12日付给夏西忠房租90元;因施工撞坏邻居墙壁,柯某某于2002年5月25日付给吴学顺、吕宗贵、夏西忠修补工资及材料费120元;施工中水、电费4元;停工后清理路面、疏通水沟,柯某某于2002年5月10日付给贺某某工资30元;柯某某支出复印材料费45。5元、交通费115元、拍照费60元;柯某某租房居住,租赁费1920元(2002年5月至2004年12月,每月60元)。

以上所列支出的费用共计9679。9元。

另查明,文某某没有建筑单位的资质证书,亦无从事建筑活动的职业资格证书。

上述事实的有协议书及收条,安市质检2002—x钢筋检验报告及收款票据,安康市安房鉴字(2004)第X号房屋安全鉴定书及发票,夏西忠、贺某某等人的收据、领条,庭审笔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房协议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因被告没有从事房屋建筑的资质、资格证书,双方的合同无效,原告要求终止合同,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但由于原告对承包人缺乏必要的审查,墙体平整度、垂直度超标,十皮砖累计偏差检测值为4cm,与使用原告提供的的旧砖有一定的关系,对此原告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代理人提出小型建筑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却没有提交相关法律依据,也与建筑法对“建筑”含义的界定相矛盾,即该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对此观点依法不予采纳。对安康市安房鉴字(2004)第X号房屋安全鉴定书,被告仍提出异议,但不要求重新鉴定,故依法认定该鉴定书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终止柯某某、文某某签订的建房协议。

二、柯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9679.9元,柯某某自行承担20%,即1935.98元,文某某赔偿柯某某经济损失的80%,即7743。92元。限文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由柯某某自行拆除争议房屋。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350元,由原告负担105元,被告负担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雅莉

审判员徐启文

审判员蔡德钧

二00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高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