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梁XX信用卡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本市徐汇区X路。2010年3月25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XX于1995年12月、2002年6月、2008年4月先后以本人身份证明在中国xx银行申请了卡号为xx、xx、xx和xx的四张信用卡。2008年6月至2008年9月间,被告人梁XX明知自己没有工作和收入,依然大量透支使用信用卡。截止2008年8月13日,卡号为xx信用卡透支本金总额人民币4,980.21元,卡号为xx信用卡透支本金总额人民币5,598.30元,卡号为xx信用卡透支本金总额人民币1,959.80元;截止2008年9月20日,卡号为xx信用卡透支本金总额人民币6,290元。自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26日,中国xx银行多次以信函催收、电话催收及上门催收方式向被告人梁XX分别催讨前述四张信用卡的透支款,被告人梁XX仍不归还。2010年3月25日,被告人梁XX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于2010年3月27日偿还了全部透支款息。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梁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梁XX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梁XX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可适用缓刑。提请依法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xx的证言,报案书、银行卡申请表、中国xx银行账户明细表、牡丹卡还款提醒书、透支通知书、催款通知书、清帐通知书、催款记录单、工作情况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共计人民币18,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梁XX系自首,且已退赔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梁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朱锡伟

书记员张焱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信用卡 诈骗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