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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马某某职务侵占案

时间:2006-10-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路刑初字第528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文化,捕前系台州市日隆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家住(略)。2005年3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5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06年6月21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崇信县人,高中文化,捕前系台州市日隆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家住(略)。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06年6月21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原系台州市日隆食品有限公司送货员,早有侵占公司货款的意图,今年3月份再次到台州市日隆食品有限公司应某,并与同住一室的公司送货员马某某多次密谋,商议等货款有3万元左右时,收取货款后潜逃,得到马某某的赞同。2006年6月18日两人得知温岭、温西一线的送货货款有3万多元后,再次商议收取货款后潜逃。当日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在收取蒋素莲、郑正苏、陈雪花等53家个体经营户的货款x余元后潜逃到义乌新火车站时被义乌警方抓获。现已追回赃款x元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应某某陈述,证人舒某证言,个体经营户蒋素莲等50余位证人的证言,扣押、发还清单,台州市日隆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单、两被告人工资单等书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占公司的货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依法应某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马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赵某某的刑期自2006年6月21日起至2007年12月20日止;被告人马某某的刑期自2006年6月21日起至2007年6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某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叶福生

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林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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