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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肖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穗云,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肖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以该案已自行协商处理,并达成和解协议,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肖某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该案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贻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罗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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