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豆某某与被告吴某某、陶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豆某某。

被告吴某某。

被告陶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某与被告吴某某、陶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陶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区X路北X号,故本案应当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门前,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陶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陶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明

审判员彭磊

代理审判员牛建军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王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