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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2010年3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略)第一看守所。

(略)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2009年9月8日14时40分许,韩某甲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略)卫东区X乡X村民魏某某家门口附近时,撞到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孙某,至其重伤,经(略)公安局交警支队卫东大队认定被告人韩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x元经济损失的协议并已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韩某甲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被害人孙某以及证人孙某、焦某某、楚某某、李某某、韩某乙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并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民事赔偿协议书及收款条、撤诉书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亲属能够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0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某峰

审判员周刚

审判员胡卫军

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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