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安桂洲诉河南伟彤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修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安桂洲又名安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河南伟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周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安桂洲因与被告河南伟彤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康德独任审理,因原告申请伤残鉴定,本院于2010年5月5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0年7月13日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2010年5月5日和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桂洲及其委托代理人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桂洲诉称,2009年10月10日晚,原告和李某某驾驶豫x解放半挂车到被告河南伟彤科技有限公司装设备运往山东腾州,一直等到夜里十二点才开始装货。被告因装货人员少便要求原告和另一驾驶员李某某帮忙招呼装车。原告在车上招呼装好第一台设备后,便放装第二台设备的木头底座,此时被告工作人员控制行吊车吊着第二台设备上车,在原告还未撤离时便将设备放下,挤轧伤原告的右手腕部。经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桡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右腕部皮肤裂伤;3、右侧腕屈肌腱断裂;4、右侧拇长伸肌腱断裂。原告住院治疗34天,花去医疗费x余元,被告不予赔偿。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15元、陪护费447.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营养费340元、误工费x元、残疾赔偿金x.7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82.70元、精神抚慰金9000元、二次手术费x元,合计x.32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用。

被告河南伟彤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原告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原告是在给武陟县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工作时受到的伤害,应按工伤处理,应由武陟县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来承担赔偿原告的责任后,再由武陟县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被告起诉,故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原、被告对原告于2009年10月10日晚在被告单位装设备时身体受到伤害这一事实均不持异议,本院对这一事实确认。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武陟县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原告安桂洲和安贵州同属一个人。2、原告住院治疗的病历、诊断、出院证、收费票据,以此证明原告治疗经过和费用支付情况。3、原告提交的户口簿复印件六页,以此证明被告应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用。4、协议书一份,以此证明原告是司机,有稳定的收入,月工资1700元,被告应按此标准支付误工费。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后,发表如下意见:1、原告举证证据1、2被告不予认可。2、户口簿复印件没有原件,其真实性不能确认。协议书是虚假的。被告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此证明河南伟彤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情况。2、合格证十张,以此证明被告通过运输的产品是合格的。3、2010年4月14日收据一份和产品交接单一份,以此证明运输被告货物的承运方是武陟县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而不是原告,并且该批货物于2009年10月10日装车,12日送到。4、调查报告二页和事故经过一页以及魏某某身份证、操作证,以此证明行吊司机魏某某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的,原告受伤是其违章自己造成某。5、证人李某某出庭证言,以此证明运输被告货物的承运方是武陟县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而不是原告。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质证后,发表如下意见:1、对被告所举证据1无异议。2、被告所举证据2、3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3、对被告所举证据4中的魏某某身份证、操作证无异议。调查报告是被告自己作出的,是被告的陈述,内容不真实,反而恰恰证明了原告受伤是在被告处装车时,由于行吊司机操作与地面指挥人员违章操作造成某。事故经过部分不真实,行吊指挥是被告方的员工,并不是原告。4、证人证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并且证人是被告的员工,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采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伤残鉴定,本院委托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10年7月6日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安桂洲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鉴定费600元。原、被告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质证均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对本案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本院分析认为,原告的身份以及原告住院治疗的病历、诊断、出院证、收费票据被告质证虽不予认可,但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对自己质证意见加以印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1、2予以采信。原告所举证据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需扶养其母亲常桂兰(X年X月X日出生),被告应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用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举证据协议书本院分析认为,该协议是自然人之间签定的,即原告与王某某签定的,对协议的来源及内容因王某某未出庭说明,故该协议的真实性不能确定,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所举证据1原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所举证据2、3本院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所举证据4中的调查报告和事故经过本院认为是被告的单方陈述,原告否认,被告又无其它相关证据加以印证。被告所举证据5本院认为证人是被告的员工,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故本院对被告所举证据2、3、4、5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0日晚,原告安桂洲和李某某驾驶豫x解放半挂车到被告河南伟彤科技有限公司装设备运往山东腾州,一直等到夜里十二点才开始装货。被告因装货人员少便要求原告和另一驾驶员李某某帮忙招呼装车。原告在车上招呼装好第一台设备后,便放装第二台设备的木头底座,此时被告工作人员控制行吊车吊着第二台设备上车,在原告还未撤离时便将设备放下,挤轧伤原告的右手腕部。原告住院治疗,经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桡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右腕部皮肤裂伤;3、右侧腕屈肌腱断裂;4、右侧拇长伸肌腱断裂。原告住院治疗34天,花去医疗费x.15元。2010年7月6日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安桂洲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根据河南省统计部门统计2009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806.95元/年,即13.17元/天。原告误工费为267天×13.17元=3516.39元,护理费为34天×13.17元=447.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4天×30元=1020元,营养费为34天×10元=340元,残疾赔偿金为4806.95元×20年×30%(八级伤残)=x.70元,精神抚慰金为x元×30%=9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388.47元×5年×30%=5082.70元,以上合计x.72元。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在没有严格注意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装载货物致原告(原告与他人是雇佣关系)身体受到伤害,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二次手术费x元的请求,因二次手术及费用还未发生,待发生后,原告可另行起诉。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起诉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伟彤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桂洲医疗费x.15元、误工费3516.39元、护理费447.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营养费340元、残疾赔偿金x.70元、精神抚慰金9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82.70元,合计x.7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95元,减半收取997.50元,鉴定费600元,合计1597.50元,由原告承担370元,被告承担1227.50元,被告承担部分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给原告款122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潘康德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邢拥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