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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杜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59岁。因涉嫌贪污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37岁。因涉嫌贪污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西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套取、侵吞公款1.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我愿意认罪,但是我冒领的6000元是为了给村里打井,找镇领导办事送礼花掉的,村里的井后来也打成了。另外的1万元,是杜某某拿走的与我无关。案发之前,我感觉到做的不对,已经向镇纪委做了汇报,并且退出了所有款项,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被告人杜某某辩称:我认罪,望法院对我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郑西铁路征地征用洛龙区X镇X组土地,先后赔付土地补偿款等计80余万元。时任杜某村委会主任的张某某伙同负责二组工作的杜某村委委员杜某某,利用向二组群众发放第一批土地补偿款之机,采取向群众实发58.618万元,由杜某某打成67.7万元领条,张某某向龙门镇会计中心虚报的手段,截留该款9.082万元,除部分用于村X路、建小学等公用事业外,被告人张某某虚报招待费冒领6000元,被告人杜某某从中分得x元。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向龙门镇纪检委退还9.2万元,被告人杜某某家属退还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够积极退赃,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杜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审判长:韩智海

人民陪审员:李少宇

人民陪审员:郭亮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牛菲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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