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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扬州晚报社、扬州日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7-06-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扬民三初字第0023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扬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扬州市国画院研究室主任,住(略)。

被告扬州晚报社,住所地在扬州市X路新闻大楼内。

被告扬州日报社,住所地在扬州市X路新闻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顾增平,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雪莲,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扬州日报社就其未经原告许可在扬州日报、扬州晚报、扬州时报上多次使用原告《虹桥揽胜》作品的行为,向原告当面道歉(已履行)。

2、被告扬州日报社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x元。

3、原告不再追究被告在本次诉讼前在扬州日报、扬州晚报、扬州时报上使用原告《虹桥揽胜》作品的责任。

案件受理费2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0元,由双方各承担650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扬州日报社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子平

审判员戴涛

代理审判员于毅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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