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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诉陈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村X号X室。

被告陈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村X号X室。

原告张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好,近两年来,由于被告酗酒后动手殴打原告,导致夫妻矛盾不断,2008年2月双方争执后,原告被迫离家,夫妻分居至今。同年4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许,嗣后双方未有联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两年来,由于原告经常在外搓麻将,彻夜不归,导致夫妻发生矛盾,2008年2月9日因原告整夜未归,夫妻为此发生口角,原告自此离家,夫妻分居至今。在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未获准许后,由于被告找不到原告,双方才一直未有联系,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年自行相识恋爱,19X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陈X。结婚初期夫妻关系尚好,近两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失和,2008年2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许。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维系夫妻感情需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照顾、相互体谅、相互关爱。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由于双方缺少沟通、交流,缺少体谅、关爱,导致夫妻关系失和,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目前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争取和好的机会,也希望被告能积极与原告沟通、交流,并注意方式方法,争取同原告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X要求与被告陈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涛

书记员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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