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喷雾系统公司与上海守望者机电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7-03-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第142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第X号

原告喷雾系统公司(x.),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伊利诺伊州惠顿市x-7900,北大街X路口(x,P.O.x,x,x-7900,USA)。

法定代表人詹姆斯·布莱姆森(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坚幸,上海市共同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1982年6月14日,住(略)。

被告上海守望者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X镇X村X号A幢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喷雾系统公司诉被告上海守望者机电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喷雾系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坚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守望者机电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喷雾系统公司诉称:被告网站上发布的喷嘴、喷嘴产品及喷嘴101的典型应用的介绍使用了许多原告产品目录和手册中的图片。被告发布的图片和应用介绍图片全部是原告的工程师绘制的并获得原告大量人力和材料的支持。而且,原告还编辑了产品目录和手册。因此,原告对该图片、应用介绍图片和有关产品目录和手册拥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使用原告的作品,且不提及这些图片和材料的来源。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依据伯尔尼公约与中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作品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受保护。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一、被告删除其网站上对喷嘴、喷嘴产品和喷嘴的101应用的介绍中的侵权内容和链接,并在原告在场时销毁有关原稿;二、被告在《新民晚报》上刊登道歉函;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合理费用人民币3,755元。

被告上海守望者机电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喷雾系统公司在其对外发布的两种宣传资料上绘制了其公司生产的各类喷嘴及其应用图,其中一本宣传册上标注了“x.1998、x.356A、x.S.A”等字样,在该宣传册的P.2-P.3上有一张喷嘴及其应用的组合图,其中包含了大流量K型喷嘴、空气雾化喷嘴、槽罐清洗喷嘴、碟片式喷嘴、偏斜式喷嘴、JAU空气雾化喷嘴、喷淋杆、实心锥形喷嘴、偏斜式K型喷嘴、自清洗碟片式喷嘴。另一张宣传页上标注了“x.2002、x.163C、x”等字样,该宣传页的正反面上共有8张喷嘴与喷嘴应用图,该8张图片依次为槽罐清洗喷嘴、自动喷枪、x喷嘴、快速安装喷嘴、实心锥形喷嘴和通用喷嘴、回流式喷嘴、雾化喷嘴、气雾喷嘴。

2004年12月16日,斯普瑞喷雾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燕向上海市公证处申请,对网址为//www.x.com/的部分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上海市公证处出具了(2004)沪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输入上述网址后打开网页,显示“上海守望者机电有限公司”的喷嘴产品介绍,点击该网站的“喷嘴介绍”链接,显示的图片中有一张喷嘴及其应用的组合图,经比对,该组合图与原告喷雾系统公司1998年发布的宣传册中的喷嘴及其应用组合图相同,点击“101种喷嘴的典型应用”链接,有8张喷嘴与喷嘴应用图,该8张图片经比对与原告喷雾系统公司2002年发布的宣传页中的8张喷嘴与喷嘴应用图相同。原告喷雾系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坚幸在诉讼中称,该网址所显示的公司名称现已不是被告,变更为“上海守望者喷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其于2006年12月12日登陆上述网站,发现本案系争9张图片已经被删除。

斯普瑞喷雾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翻译费1,755元,公证费2,000元,该公司是由原告喷雾系统公司在中国上海松江工业区设立的外资企业。

另查明,被告上海守望者机电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27日申请设立,苏醒曾系该公司股东之一,并曾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醒曾于2001年7月24日至2003年6月16日期间在上海外高桥喷雾系统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系由原告喷雾系统公司在中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设立的外资企业。

以上事实,有宣传册、《公证书》、雇用协议、退工通知单、工商资料、发票、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喷雾系统公司对其于1998年、2002年发布的宣传册与宣传页上的有关喷嘴示意图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上海守望者机电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喷雾系统公司的授权许可,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9张示意图作品用于其自身的产品广告宣传,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9张示意图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获得报酬权。但被告在其网站上并未歪曲或篡改原告上述享有著作权的9张示意图作品,故原告诉称被告同时侵犯了其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对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因原告确认目前在其做证据保全的网站上已删除了系争的9张侵权图片,且原告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还以其他形式侵犯了原告对该9张示意图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故本院认为被告实际已停止了侵权行为。又因被告原仅在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故原告要求被告在《新民晚报》上刊登道歉函的诉讼请求,与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不相符,且侵权图片已被删除,故本院责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此外,由斯普瑞喷雾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翻译费与公证费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而该公司为原告的全资子公司,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守望者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侵犯原告喷雾系统公司9张示意图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喷雾系统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上海守望者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喷雾系统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7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上海守望者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喷雾系统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上海守望者机电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洪

代理审判员徐燕华

代理审判员章立萍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晓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