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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甲与海洋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0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526号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乔某甲,男,汉族,1942年8月出生,北京市师范某学附属中学特级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静,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某乙,男,北京东润菊香书屋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白某,男,汉族,1947年5月出生,北京市师范某学良乡附属中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静,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男,满族,1972年8月出生,北京市师范某学良乡附属中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静,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男,汉族,1967年7月出生,北京市师范某学良乡附属中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静,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女,汉族,1968年6月出生,北京市师范某学良乡附属中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静,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女,汉族,1971年1月出生,北京市师范某学良乡附属中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静,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女,蒙古族,1972年2月出生,北京市师范某学良乡附属中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静,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北京市师范某学良乡附属中学副校长、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静,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洋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X区大惠寺X号。

法定代表人盖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吴拥军,北京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伊娜,北京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1944年3月出生,中国青年出版社编审,住(略)。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乔某甲、白某、刘某、孙某、孟某、丁某、范某、王某诉称,乔某甲是北京师范某学附属中学数学组组长,多次获得全国及北京市一等奖,并有多本著作。2001年5月,赵某找到乔某甲,请其编写一本高考数学方面的教辅书,口头承诺稿费每千字不低于100元,出版后3个月内支付稿酬。后乔某甲组织同校的白某、刘某等7名教师开始分章节创作,创作完成后,由乔某甲统一进行修改、编辑及结构调整。同年10月,乔某甲将书稿及8位作者的名录交给赵某,由其联系出版社出版,但未同赵某订立任何书面协议,也未给赵某任何授权。赵某拿到书稿后交由海洋出版社于2002年1月出版,书名为《高考夺冠AAA解题·数学》,署名为乔某甲主编,未为其他作者署名。该书出版后,乔某甲代表其他作者向赵某及海洋出版社要求赔礼道歉、补签图书出版合同、赔偿稿酬损失,但均遭拒绝。海洋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也未与作者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擅自出版乔某甲等八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乔某甲等八人的发表权、获得报酬权。赵某未经作者授权,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同海洋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应与海洋出版社共同承担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1、返还原稿,销毁印刷模版;2、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上公开致歉;3、赔偿稿酬损失(略)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154.7元;4、支付惩罚性稿酬(略)元;5、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元;6、支付因诉讼支出律师费2000元。经询,海洋出版社、赵某均承认海洋出版社未对除乔某甲外的7名原告署名、未向乔某甲等8名原告支付稿酬的事实,并表示愿意与8名原告调解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海洋出版社、赵某给付原告乔某甲、白某、刘某、孙某、孟某、丁某、范某、王某共计二万三千元(其中二千元系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上述款项由被告海洋出版社于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前支付;

二、被告海洋出版社、赵某于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前向原告乔某甲、白某、刘某、孙某、孟某、丁某、范某、王某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原告乔某甲、白某、刘某、孙某、孟某、丁某、范某、王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静审核同意。双方当事人保证不向外界公开道歉内容)。

三、被告海洋出版社于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前向原告白某、刘某、孙某、孟某、丁某、范某、王某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证明上述原告均系《高考夺冠AAA解题·数学》一书的作者。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三十七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海洋出版社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OO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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