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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兴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时间:2007-01-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高行终字第53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高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中兴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北京华进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杭州萧山南方化工设备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杭州天欣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倪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厂高级工程师,住(略)。

上诉人杭州中兴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简称中兴公司)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8日作出的(2006)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11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黄某某,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张某,原审第三人杭州萧山南方化工设备厂(简称南方设备厂)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兴公司系第x.X号名称为“绕带式全塑反应釜”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04年9月24日、2005年3月9日,南方设备厂以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5年12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中兴公司不服第X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证据2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无不妥。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相比,虽然证据2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相邻的塑料带紧靠排列的技术特征,但证据2所用带条的缠绕间距可以根据环向应力的变化而变化,可以根据储罐的尺寸和强度来计算缠绕间距,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内容,容易得到将塑料带条紧靠排列缠绕来增加塑料反应釜强度和解决塑料反应釜耐温差性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带条是熔接在本体上的,而证据2中带条是用带夹固定在塑料本体上的,但通过证据11-14的内容可知两种热塑性塑料可以熔接系公知常识,且证据1也公开了“塑料条带11、11’和12进行短时加热,使得该筒状薄膜10与套层膜之间,以及缠绕带11和11’及纵向带12之间达到熔接”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内容,容易得到将带条与本体熔接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基础上,结合证据1或公知常识,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增强了塑料反应釜强度和耐温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所述的技术方案基础上,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在本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

中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其上诉理由为:1、本专利的技术主题是反应釜,属于有压力和温度剧烈变化的化学反应设备,而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2的保护主题是储罐,其只需要承受液体的静压力,不存在耐温差性要求。二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分属不同技术领域,证据2作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本专利创造性的评价将产生影响。2、证据2作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除第X号决定及一审判决指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相邻的塑料带紧靠排列,而证据2中没有公开该特征;证据2中带条是用带夹固定在塑料壳上的,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带条是熔接在本体上的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外,还有一个重要区别技术特征,即本专利是沿容器本体外壁的圆周方向紧绕有塑料带,其各圈塑料带是独立、非连续、呈圆环形的绕带,而证据2的带条是一根连续的螺旋式的绕带。第X号决定及一审判决仅认定两个区别技术特征是错误的。3、第X号决定及一审判决低估了本专利的创造性。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南方设备厂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名称为“绕带式全塑反应釜”的第x.X号实用新型专利(即本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3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2月7日,专利权人为中兴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绕带式全塑反应釜,包括圆桶形容器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容器本体为塑料材质,容器本体的外壁上沿圆周方向紧绕有塑料带,相邻的塑料带紧靠排列,所述的塑料带与容器本体熔接为一体。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绕带式全塑反应釜,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容器本体的外壁上绕有多层塑料带,上下层的塑料带错位排列,并且熔接在一起。”

本专利说明书载明:“染料生产的重氮化和偶合反应中,酸碱交替进行,反映温度剧烈变化,需要用干冰将高温反应物急剧冷却排去反应热使反应趋于有利于新生化合物的生成,同时还需要浆叶搅拌促使重氮基或偶氮化合物形成”;“如今,染料生产的反应釜要求达到50立方米甚至80立方米以上”;“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化工生产中使用的反应釜,尤其是染料生产中使用的反应釜”;“本实用新型采用塑料为材质,耐酸碱、耐温性好,成本较低,且制造方便,绕带式结构解决了塑料构件的强度问题,故具备制造体积大、成本低、耐酸碱性好、耐温差性好、强度高的优点。”在本专利说明书后附有本专利的半剖结构示意图。

2004年9月24日,南方设备厂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其提供的证据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该证据的技术领域及发明内容与本专利相同,故本专利丧失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的内容已被证据1-9公开,对本专业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005年3月9日,南方设备厂再次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南方设备厂对上述两次无效宣告共提交了14份证据,其中:

证据1:名称为“用塑料制造吨装袋所需的半成品筒体的方法”的第x号美国专利,公开日为1990年2月6日,包括5页专利全文复印件,6页中文译文。其说明书中文译文第3-4页载明:“图1从下往上看或从左往右看,该筒状塑料薄膜10可以连续用窄塑料带11包缠。此外,该塑料薄膜10还可以用另一条窄条带11’包缠”、“筒状薄膜10本身,除了包缠的薄膜带11,或11和11’,还可以用许多塑料带12来增强”、“同时,该熔接或粘接在加热区进行,它也允许塑料条带11,11’和12进行短时加热,使得该筒状薄膜10与套层膜之间,以及缠绕带11和11’及纵向带12之间达到熔接。”

证据2:名称为“增强塑料储罐及其制造方法”的第x号美国专利,公开日为1962年3月20日,包括3页专利全文复印件,4页中文译文。其权利要求1为“一种立式圆筒状储罐,它包括侧壁和两个端面,所述储罐由其中一个端面直立支撑,所述侧壁由塑料制成,该侧壁包括许多相互迭接的环形层,每一层均有一些曲面的矩形段节,各段节在其边缘处用法兰连接在一起,所述法兰向储罐外侧突出延伸,一些法兰与储罐的纵轴平行,其余法兰与储罐的纵轴垂直,有些法兰还间隔地设有横凹槽,带条螺旋式地连续缠绕在所述侧壁的外表面,并嵌入所述的凹槽内,该带条从储罐的一端向另一端延伸,所述带条被固定在储罐的两个端面处,该带条的伸缩性比用于制造储罐的塑料的伸缩性小,带条缠绕时有一定间距。”;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立式圆筒状储罐,所述带条在储罐底部的缠绕间距比在顶部的缠绕间距更小。”其说明书中文译文载明:“本发明的另一重要目的是提供一种制造大尺寸的增强塑料储罐的方法”、“储罐可以用防漏的玻璃纤维增强聚酯、环氧树脂、酚醛塑料或其他合成塑料壳来制造”、“本发明涉及对塑料壳的增强处理,它是通过在塑料壳的外表面缠绕许多由高拉伸强度材料制成的缠绕带来进行”、“由于采用增强措施的作用是为了承受环向应力”、“对于任何给定尺寸的储罐,都可以计算出所需的缠绕圈数,还可以根据所用带条的尺寸和强度来计算缠绕间距”、“所述带条可以是钢、蒙乃尔镍合金、铝或其他任何可得的金属,或连续的经玻璃纤维增强的塑料带”、“较大一些的储罐可以分段模制,每一段为一节,分几层安装,各层间相互连接,所需的层数由该储罐的高度来确定”。

证据11:1998年5月化工出版社出版的《塑料制品生产工业手册》,该手册载明“热塑性塑料是指在特定温度范围内,能反复加热软化和冷却硬化的塑料。这类塑料基本是以聚合反应所得到的树脂为基础制成的,受热时不产生化学交联,因而当它再一次受热时仍具有可塑性。如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氯乙烯、聚碳酸酯等”。

证据12:1996年3月出版的《煤气与热力》第24页刊载文章《聚乙烯燃气管对接熔接工艺》,介绍聚乙烯塑料燃气管道的连接方法主要有:热熔连接、电熔连接和机械连接,其中热熔连接包括对接熔接、鞍式熔接和套接熔接。

证据13:1993年第5卷第3期《现代塑料加工应用》第49页刊载文章《塑料焊接方法及其机理》,称只有热塑性塑料制品才适合用焊接方法连接。

证据14:1997年第6期《今日科技》第13页刊载文章《塑料制品的焊接维修技术》,称热塑性塑料才能进行焊接。

2005年5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上述两次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南方设备厂明确无效理由如下:(1)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用证据是证据2或证据5;(2)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用证据是证据2或证据5以及证据2和5的结合,证据1和10-14都说明熔接在塑料领域是公知技术。中兴公司对南方设备厂提交的证据1、2、5和10-14真实性无异议,对除证据10以外的证据的公开性无异议;对证据1第1页摘要部分第3行和本发明的技术领域第3行两处“热塑性”的中文译文有异议,但其当庭没有提供异议部分的书面翻译件;专利复审委员会要求中兴公司于口头审理结束后七日内对译文有异议部分提交书面中文译文,否则视为没有异议。

口头审理结束后,中兴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对证据1中文译文有异议部分的书面翻译件。

2005年12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X号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绕带式全塑反应釜,将证据2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存在下列区别:(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相邻的塑料带紧靠排列,而证据2中没有公开该特征;(2)证据2中带条是用带夹固定在塑料壳上的,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带条是熔接在本体上的。通过上述比较可知,证据2没有完全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有特征,因此证据2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故证据2也无法破坏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

针对中兴公司关于证据2公开的是一种容器,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反应釜,容器和反应釜的类型不同的主张,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新颖性考查的是技术方案之间是否实质不同,虽然塑料反应釜和塑料储罐的名称不同,但在实际应用中,根据所储藏化学物质的需要,塑料储罐也会配备测压测温装置,以及加温和搅拌设备,因此,两者的基本结构是相同的,并且由于同为塑料材质,设计两种产品时所依据的壁厚、筒体端曲率等参数也是相同的,故塑料反应釜和塑料储罐并不构成实质上的区别。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5的技术方案相比较,证据5中的玻璃纤维布带缠绕构成的强度层是本体结构中的一部分,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塑料带是缠绕在容器本体的外壁上的,故证据5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有特征,因此证据5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故证据5也无法破坏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

对于区别特征(1),其作用(即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增强塑料构件的强度,而证据2中所用的带条是钢或者连续的经玻璃纤维增强的塑料带等,带条缠绕的间距可以根据环向应力的变化而变化,可以根据储罐的尺寸或者带条的尺寸和强度来计算缠绕间距,在环向应力最大的储罐底部,带条最好缠绕的紧密一些,根据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塑料带紧靠排列缠绕,能使罐体承受更大的环向应力,从而达到增强塑料构件强度的目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是实质性的区别。

对于区别特征(2),即塑料带条和塑料本体相熔接,其作用(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将缠绕的带条固着在本体上。而证据2中的固定方式是带条是导入布设在段节上的连接法兰的凹槽内,带条的端头用带夹固定在本体上。显然,两者的固着方式不同,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塑料材质允许的情况下(如两者均是热塑性塑料),通过熔接方式将两者固着在一起是显而易见的,例如,证据1涉及的一种用塑料制造包装袋所需半成品筒体的方法中,其在筒状薄膜10与层膜之间,以及缠绕带11和11’和纵向带12之间通过熔接而固定,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将增强带条和本体熔接在一起来稳定他们的结构,而且这种固定方式也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不是实质性区别。

综上所述,在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区别技术特征(1)和(2)引入到证据2中,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构件的强度,但是,采取多层缠绕带错位排列来加固塑料构件筒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例如,证据1公开了用塑料带增强塑料包装袋的方法,其中筒体塑料薄膜10连续用沿筒状薄膜10横向方向的窄塑料带11、沿筒状薄膜10横向方向的与窄塑料带11伸展方向相反的窄塑料带11’以及沿筒状薄膜10纵向方向的塑料带12来增强,并且对塑料条带11、11’和12进行短时加热,使得缠绕带11和11’及纵向带12之间达到熔接。因此,该附加技术特征没有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中兴公司认可证据2作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上述事实有第X号决定、证据1、证据2、证据11-14、口头审理记录表、中兴公司在行政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当事人的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中兴公司认可证据2可以作为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是,中兴公司主张本专利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除第X号决定及一审判决指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相邻的塑料带紧靠排列,而证据2中没有公开该特征;证据2中带条是用带夹固定在塑料壳上的,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带条是熔接在本体上的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外,还有一个重要区别技术特征,即本专利是沿容器本体外壁的圆周方向紧绕有塑料带,其各圈塑料带是独立、非连续、呈圆环形的绕带,而证据2的带条是一根连续的螺旋式的绕带。对此本院认为,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案中,首先,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仅记载“容器本体的外壁上沿圆周方向紧绕有塑料带”,并未记载“其各圈塑料带是独立、非连续、呈圆环形的绕带”的相关内容;其次,本专利说明书附图仅为示意图,从其附图难以唯一得出“其各圈塑料带是独立、非连续、呈圆环形的绕带”的技术特征;第三,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容器本体的外壁上沿圆周方向紧绕有塑料带”的内容,并不能直接地、毫无异议地得出“其各圈塑料带是独立、非连续、呈圆环形的绕带”的结论;最后,在本案无效审查阶段及一审审理过程中,中兴公司从未主张“本专利沿容器本体外壁的圆周方向紧绕的塑料带,其各圈塑料带是独立、非连续、呈圆环形的绕带”的相关内容。故中兴公司在本案二审中关于本专利“沿容器本体外壁的圆周方向紧绕有塑料带”的各圈塑料带是独立、非连续、呈圆环形的绕带,而证据2的带条是一根连续的螺旋式的绕带,这是本专利与证据2的重要区别技术特征,第X号决定及一审判决未予认定错误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专利与证据2的区别特征(1)即相邻的塑料带紧靠排列,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载明:绕带式结构解决了塑料构件的强度问题,故其作用是增加塑料反应釜的强度,而证据2亦“涉及对塑料壳的增强处理,它是通过在塑料壳的外表面缠绕许多由高拉伸强度材料制成的缠绕带来进行”、所用带条的缠绕间距可以根据环向应力的变化而变化,可以根据储罐的尺寸和强度来计算缠绕间距,虽然证据2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相邻的塑料带紧靠排列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内容,容易得到将塑料带条紧靠排列缠绕从而达到增强塑料构件强度的目的,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是实质性的区别正确。

本专利与证据2的区别特征(2)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带条是熔接在本体上的,而证据2中带条是用带夹固定在塑料壳上的,由于本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故对其方法应不予考虑,而熔接和带夹固定方法所带来的结构均是使带条固定在本体上,通过证据11-14的内容可知两种热塑性塑料可以熔接系公知常识,且证据1也公开了缠绕带11和11’和纵向带12之间通过熔接而固定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内容,容易得到将带条与本体熔接固定的技术启示。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基础上,结合证据1或公知常识,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正确。

本专利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容器本体的外壁上绕有多层塑料带,上下层的塑料带错位排列,并且熔接在一起”进一步增强了塑料反应釜的强度和耐温差性,而证据1公开了“筒状塑料薄膜可以连续用窄塑料条包缠”、“塑料条带间进行短时加热,使得该筒状薄膜与套层膜之间,以及缠绕带及纵向带之间达到熔接”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所述的技术方案基础上,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正确。中兴公司关于第X号决定和一审判决低估了本专利的创造性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中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0元,均由杭州中兴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冰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ОО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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