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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刑诉被告人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略),系村民。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0日晚,潘某某与其回家居住的前夫冯xx发生争执,被冯殴打,认为是同村妇女潘xx从中作梗,导致其婚姻家庭破裂,便怀恨在心,准备报复。次日晚19时许,潘某某手持菜刀,在潘xx家门前厕所内,对潘xx头部连砍数刀,后潜逃。经法医鉴定,潘xx头部软组织裂伤,额骨骨折为轻伤。公诉机关提供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构成伤害罪,要求依法惩处。同时认为被告人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0日晚,潘某某与其回家居住的前夫冯xx发生争执,被冯殴打,认为是同村妇女潘xx从中作梗,导致其婚姻家庭破裂,便怀恨在心,准备报复。次日晚19时许,潘某某手持菜刀,在潘xx家门前厕所内,对潘xx头部连砍数刀,后潜逃。经法医鉴定,潘xx头部软组织裂伤,额骨骨折为轻伤。在审理中,经调解,潘某某家人赔偿潘xx各种损失5000元,潘xx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⑴破案经过,证明2010年1月12日10时许,华阴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被害人潘xx电话报警称,自己在2010年1月11日被同村村民潘某某持刀砍伤头部,现在华山医院救治。指挥中心指令华西派出所立即受理,开展调查。经调查确定潘xx伤情为轻伤,潘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0年2月23日将此案立为故意伤害案进行侦破。2010年3月27日,潘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经讯问,潘某某对持刀伤害潘xx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⑵潘xx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2010年1月11日晚7时许,她上自家厕所时,被藏在厕所内的同村妇女潘某某在头上连砍数刀,她跑到邻居潘x家,潘x把追进来的潘某某挡了出去,然后打电话叫来车把她送到华山医院救治。潘某某伤害她是因为两家有矛盾。

⑶潘某某供述,证明因为家庭矛盾,和她同居的前夫冯xx经常打她,她认为是潘xx从中作梗。2010年1月10日晚,冯xx又一次打她,她让她弟把她接回娘家。她越想越气,第二天晚上离开娘家,想回去收拾衣物出去打工。半路上捡到一把不知谁扔了的菜刀,当时就想把潘xx砍几刀报复一下。到潘xx家门口时正好碰到潘xx上厕所,就躲到厕所将潘xx用刀砍伤头部。潘xx跑到潘x家,她追过去,被潘x挡住了。在回华西村X路上,她把菜刀扔了。

⑷潘x证言,证明2010年1月11日晚7时许,潘xx跑进他家,头上流着血,潘某某在后紧追,手里还拿着一把刀。被他劝住了。他把潘xx送到华山医院,听医生说有七八处伤口。二人打架是因为婚姻家庭矛盾引起的,具体情况他不是很清楚。

⑸冯xx证言,证明他和潘某某离婚后,和潘xx曾一起组成家庭,后又和潘xx离婚,住回原家与潘某某生活。2010年1月10日晚,他和潘某某发生争执,潘某某打电话让她弟弟把她的东西都拉走,她也跟车回娘家了。第二天晚上,潘某某回家说她要扎界墙,要他腾地方,然后就走了。对于当晚发生的打架事件,他完全不知情。

⑹诊断证明,证明潘xx为头面部多处刀砍伤,额骨右侧骨折。

⑺华阴市公安局说明,证明潘某某作案工具菜刀,经查找未果。

⑻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概貌及潘某某指认现场情况。

⑼伤情鉴定书,证明经华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潘xx头面部软组织裂伤,额骨骨折为轻伤。

⑽户籍证明,证明潘某某、潘xx、冯xx三人的身份情况。

⑾调解笔录及收条,证明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赔偿并撤诉。

本院认为,潘某某持刀砍伤潘xx头部,致潘xx轻伤,构成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潘某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成立,对酌情从轻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7日起至2010年9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旭华

审判员王晓民

审判员杨作楷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严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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