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杭州东兴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12-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杭民三初字第288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北甲地路X号院X号楼XD。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洋,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东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4F-5F。

法定代表人卢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建文,浙江越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为与被告杭州东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面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洋,被告东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面向公司诉称:张会亭所著文章《终端零售商的“叫板”意味着什么》原发表于《中国营销传播网》(2004年11月26日),该作品被收录入《终端管理与培训》一书中。作者将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原告三面向公司。被告在“浙江服装网”网站上使用并传播了上述作品,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三面向公司的获得报酬权。该作品字数为4500字,每千字50元,计稿酬损失250元,按4倍赔偿,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费用计5000元,其中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交通食宿费500元,其他费用1500元。共计损失6000元。原告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因著作权被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三面向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版权转让合同。证明原著作权人将著作权转让给本案原告。

2、作者享有版权的作品复印件。证明原著作权人享有该作品著作权。

3、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4、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

5、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

6、餐饮、交通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

被告东兴公司辩称:一、原告不适格,不具备起诉资格。原告所述的发表于《中国营销传播网》(2004年11月26日)的《终端零售商的“叫板”意味着什么》的作者是张会亭,但原告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中的张会亭就是该文的作者本人,此版权转让合同书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原告与张会亭签订的所谓《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原告仅以每千字50字稿费的标准签字的“转让价格”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诉讼侵权赔偿分成,原告以相同的方法与众多作者签订相同的版权转让合同,实际上是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违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二、答辩人无主观故意,不构成侵权:《终端零售商的“叫板”意味着什么》一文曾于2004年11月26日《中国营销传播网》上传播,作者也未声明或者委托网络服务提供者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答辩人无主观故意,主观上并不知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因为被告无从考查文章来源和作者联系方式,无法与作者联系商谈付稿费事宜;答辩人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答辩人从未接到原告附有侵权证据的书面通知和警告,甚至连电话也没接到。根据《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原告如认为答辩人侵犯其著作权,应当向被告提供有侵权证据的书面通知,要求被告删除或断开其链接。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追究其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故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以稿费4倍进行赔偿无法律依据;公证费、律师费、交通食宿费是因原告未按行政法规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而自行选择公证等方式扩大损失,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他损失亦无证据支持。综上,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收条2份,证明被告如能知道涉案文章的真正作者,会像其他作者一样,向其支付稿费。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结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

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

1、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版权转让合同上签名的张会亭是否就是涉案作品的真正作者无法确认。本院认为,证据1可以确认张会亭与三面向公司签订了版权转让合同的事实,但对该合同中的“张会亭”与涉案文章《终端零售商的“叫板”意味着什么》的著作权人“张会亭”是否同一人无法判定,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2、被告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终端管理与培训》一书的作者“张会亭”与版权转让合同中“张会亭”是否为同一人无法确认。本院认为,因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该书的封面上注明“张会亭著”,故对“张会亭”系《终端管理与培训》一书及文章《终端零售商的“叫板”意味着什么》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3、被告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提出异议,认为公证书中记载的内容无法确认系在未被网络黑客篡改的情况下进行打印的。本院认为,公证书反映了原告通过公证程序登陆被告的相关网站,并对当时网站中所载部分内容进行打印的过程,被告的辩驳未能提出相应证据予以印证,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4、被告对证据4、5、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上述票据无法看出是用于本案的开支,且部分支出明显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交通、住宿费用系用于制止侵权行为而用于本案或其他相关案件共同付出的开支,应认为对本案具有关联性。

二、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为已过举证期限不同意质证。本院认为,因被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且上述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不予确认其证明效力。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张会亭所著的《终端零售商的“叫板”意味着什么》收录入由中国农业出版社于2006年1月出版的《终端管理与培训》一书中。2005年3月9日,“张会亭”与原告三面向公司签订了《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一份,其中约定:乙方(即“张会亭”)委托甲方(即三面向公司)汇编的上述作品及汇编作品中包含的每篇文章,除署名权和本合同约定的转让金外,在合同期内版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在行使版权时如发现有第三方侵犯汇编作品及其包含的各作品的署名权的,由乙方直接代为主张权利。

2005年6月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志芳通过局域网登陆http:/www.x.com.cn(浙江服装网)网站,对该网站转载的《终端零售商的“叫板”意味着什么》等内容进行了打印。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

另查明,三面向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公证费1000元,为本案及其他案件共同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复印费等共计2048元。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为作者。原告提交的《终端管理与培训》一书中的汇编作品之一《终端零售商的“叫板”意味着什么》的署名作者为“张会亭”,而被告在其经营的“浙江服装网”网站上转载了《终端零售商的“叫板”意味着什么》一文。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上“张会亭”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该“张会亭”与汇编作品中《终端零售商的“叫板”意味着什么》的作者“张会亭”是否为同一人无法确定。因此,三面向公司是否依法取得了《终端零售商的“叫板”意味着什么》一文的著作权,证据不足,其不是提起本著作权侵权诉讼的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杭州市农行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x)。

审判长张政

代理审判员解斌

代理审判员叶伟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天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