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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春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代码x-5)。

被告人方春刚,又名方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康市汉滨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汉滨区XX镇XX村X组。2009年6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7月1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安康市汉滨区看守所。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月6日以安市汉检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春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丽娜、向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春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被告人方春刚经人介绍到湖南邵阳,先后在湖南邵阳、安徽安庆、江西九江等地进行非法传销活动。2007年4月,被告人方春刚升为高级业务员(即A级),其在湖南长沙四方坪支行开户,共收购其下线申购款48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其非法所得4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春刚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案移送的证据有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从事传销活动内部学习资料、银行账户往来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在卷佐证。

被告人方春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异议。但辩解称,在湖南长沙四方坪支行开户是受别人指使的,资金来源自己不知道,而且银行卡也不是自己保管的,自己并不知道卡内具体的数额,自己所在的传销组织只是购买商品,没有交纳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被告人方春刚经人介绍到湖南邵阳,以3800元认购一套“香港腾飞公司”(后变更为“香港鸿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加入了一传销团伙,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团伙采取“五级三阶”制的方式,层层发展下线加入,并要求加入人员最低需申购一套价值3800元的产品。被告人方春刚先后在湖南邵阳、安徽安庆、江西九江等地进行传销活动。2007年4月,被告人方春刚升为高级业务员(即A级),2007年8月17日,以方春刚名义在湖南长沙四方坪支行开户,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钱财,共收购其下线申购款480余万元。从2008年8月29日至2009年2月20日湖南传销组织共给被告人方春刚转帐六笔,金额为x元。案发后,被告人方春刚家人向公安机关缴纳了4万元非法所得赃款。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据以定案的证据有:

1、被告人方春刚身份证明:证实其出生年月为1973年4月21日。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实2009年6月9日,王XX报警称其在安运司批发市场发现在外省进行传销的方春刚。

3、刘XX、王XX等26人的报案材料:证实其被方春刚姐弟用加入“香港鸿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连锁销售,购买商品为加入资格的方式,欺骗加入传销组织的事实。附有83人所购买商品的金额及传销人员网络图。

4、传销组织的学习资料:资金分配制度分为“五级三阶制”,五级即E为实习业务员(1—2份)、D为业务组长(3—9份)、C为业务主任(10—64份)、B为业务经理(65—599份)、A为高级业务员(600份以上)。晋级为C只要销售产品的份额达到,晋级为B除份额达到还要培养二名直接的业务主任,晋级为A除份额达到还要培养三名直接的业务经理。

5、银行的账户往来账目:(1)建行湖南长沙四方坪支行现金取款凭证,开户人为方春刚,开户时间为2007年8月17日,存折账号为x,卡号为x,从2008年4月8日至2008年12月9日共取款七次,金额为x元;交易清单转入金额为480余万元。(2)建行安康金州路支行交易凭证,开户人为方春刚,开户时间为2008年7月23日,卡号为x,从2008年8月29日至2009年2月20日共六笔转帐,金额为x元,其中李XX转有二笔,另四笔为方春刚湖南长沙四方坪建行卡所转。

6、被告人方春刚的缴款单:证实其已交付非法所得款x元。

7、证人方XX(方春刚之父)证实方春刚是2006年开始进行传销活动的,放有9.5万元在他这儿。2009年2月份唐国富在九江因传销被抓,方春刚说要过去处理这事。

8、王XX证实:他于2009年6月9日在安运司批发市场报警后抓获方春刚;2006年11月,他被刘先翠骗去安徽省安庆市搞传销,在安徽安庆时,方春刚、方兰、方波是业务经理,他下线是方波及方兰,方波下线有刘先翠、赵文刚二支,方兰下线有刘光全、唐志花二支,刘光全又发展了熊万财,熊的下线是唐国富。2007年4月1日方春刚晋级为A级即高级业务员。

9、刘XX证:她被方波(方春刚之弟)骗至湖南邵阳开始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方刚(即方春刚)系A级高级业务员。她与赵文刚为方刚发展的下线,她又发展了王正德为下线,发展下线有81人,申购产品430多份,做到了B级业务经理。

10、李XX证:他2006年12月被方刚的亲戚骗至安徽安庆加入传销组织,当时方刚是B级业务经理;他只做到C级,发展了熊祖明。

11、熊XX证:他是李堂清发展的下线,传销活动的销售模式及方刚系A级高级业务员。

12、陈XX证:他是由王正德在江西九江发展的下线及传销活动的销售模式。

13、唐XX证:在刘光全晋级为A后,刘光全给了他李飞章的帐户,让把申购款都打在这个账户里。刘光全的上线是姓方的。

14、被告人方春刚供述:①、2006年7月份他经汪龙翠介绍到湖南邵阳加入传销组织。按传销活动的销售模式。又发展了其弟方波、其姐姐方兰为下线,方波又发展了刘先翠和赵文刚为下线,方兰发展了刘光全和唐志花为下线。②、2006年秋他组织迁至安徽安庆,晋级为B级业务经理,2007年4月1日晋级到A级,又从安庆迁到了江西九江。③、唐国富是他姐的下线刘光全发展的。④、他在湖南长沙建行四方坪支行开过户,用于存申购款,他将卡交给了赵海林。⑤、每月初都电话询问赵文刚及刘光全掌握发展下线情况,由赵海林把工资及奖金打入他在安康建行的卡上。

上述各证据间基本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春刚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加入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层层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春刚所犯罪名成立。因被告人方春刚的传销行为自2006年7月份持续到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以后,且其犯罪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前后均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故应对其适用该修正案第四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但该罪的构成要件、情节较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严格,法定刑较重,故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春刚所辩解的在湖南四方坪开户资金来源自己不知道而且银行卡也不是自己保管,自己不知道卡内具体数额的辩解经查属实,予以认定。但对其辩解的自己所在的传销组织只是购买商品,并没有交纳费用的主张,因购买商品或者交纳费用只是传销行为的不同表现方式,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故对其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方春刚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向公安机关退缴了4万元非法所得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春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六月十日起至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止)。

二、被告人方春刚向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所退缴的非法所得赃款x元依法予以没收。尚有非法所得赃款x元依法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乾芳

人民陪审员亢先泽

人民陪审员梁向安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娟

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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