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郭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1月5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由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6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自2008年秋至2009年6月任清丰县X乡新华书店门市部主任期间,利用本人负责回收书款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公款x.63元,其中挪用公款x元用于营利活动,挪用公款x.63元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赃款已全部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牛某某、董某某、王某甲、司某某、王某乙、雷某某等人证言,清丰县X乡一中帐证,清丰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某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任职证明,交款收据及交款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公款部分进行营利活动,部分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且赃款已全部退还,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少武

审判员崔丽红

代理审判员林繁华

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韩清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公款 挪用 某某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