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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花都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标榜职业培训学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时间:2008-06-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闽民终字第26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闽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花都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X路X号银河大厦X楼A座。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荣标,福建厦门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标榜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X路莲富大厦五楼A座。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昌榕、龚某某,福建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上诉人厦门市花都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调查费用人民币x元并承担二审诉讼费用。

厦门市花都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的原名为“厦门市开元区花都美容化妆品公司”,成立于1994年1月31日,1996年变更为“厦门市花都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1997年又变更为“厦门市花都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2002年12月21日厦门市花都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获得了“花都”文字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注册商标证号:第x号。2004年12月1日,厦门市花都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与林某树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2005年11月28日厦门市花都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与林某树,协议约定厦门市花都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仍独占性地拥有该商标使用权。厦门市花都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为培育“花都”品牌先后在《厦门日报》、《海峡导报》等相关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厦门市标榜职业培训学校是一家从事美容美发培训的机构,2007年厦门市标榜职业培训学校在外墙广告及宣传册等使用了“花都.标榜”、“标榜.花都”进行宣传。一审庭审中,厦门市花都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确认厦门市标榜职业培训学校已在其外墙广告及宣传册上删除有关“花都”字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厦门市标榜职业培训学校立即停止侵犯厦门市花都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第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本调解书签署之后十日内,厦门市标榜职业培训学校一次性支付给厦门市花都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人民币二万元。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20元,由厦门市花都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市标榜职业培训学校各负担45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0元,由厦门市花都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市标榜职业培训学校各负担2255元。

四、本调解书经厦门市花都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市标榜职业培训学校双方签署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叶毅华

代理审判员黄从珍

代理审判员陈茂和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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