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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8-07-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杨民三(知)初字第16号

上海市杨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杨某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明,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权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4月12日签订《特许加盟连锁经营合同》,原告以座落于江苏省太仓市X镇X路的门店加盟被告进行经营,名称为太仓市X镇沙利上海华联超市加盟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加盟费人民币12,000元,并在被告处进货,后原告于2007年4月10日停业退出加盟,并于同年5月9日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被告应在扣除原告还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1,250元后退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18,750元。另原告在进货中多支付被告预付货款人民币392.8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人民币18,750元和预付货款人民币392.80元。

被告(反诉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答辩并反诉称:经核查,被告应退还原告的保证金和预付货款数额与原告主张的数额存在差异。另原告在经营期间存在未按合同约定的季度进货金额进货的情况,且经公证部门公证,截至2008年6月11日,原告仍旧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具有“华联超市”字样的标章、招牌、收银条、马甲袋等经营标识,违反了合同的相关约定,故被告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6,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反诉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的保证金人民币18,750元作为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应承担的违约金,不再退还;

二、被告(反诉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预付货款人民币86.41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偿付被告(反诉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人民币2,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应于2008年7月10日前在现经营的太仓市X镇华苑超市内拆除有关被告(反诉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标章、图形、文字、图案、招牌等经营标识;

五、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可以在商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加盟期间从被告(反诉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处进货的定牌产品,涉及定牌产品的标价牌也可以继续使用;

六、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7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9.50元,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10元,共计人民币1,349.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负担,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负担的本案反诉受理费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朱养浩

审判员陈晓宇

代理审判员吴盈喆

二○○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董文涛

书记员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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