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黄a与被告上海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海a。

原告黄a与被告上海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1月起,原告供应被告大某、糯某、洗某某等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5元;之后,虽经催讨,被告至今未付货款。故要求判令被告给付上述所欠货款。

原告为此提交如下证据:

一、送货回单29份(由吴a和赵a签收)。

二、被告单位股东郭a当庭证词1份,内容“2005年1月至6月,我是上海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东,2005年1月之前上海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我母亲倪a。黄a、王b、林a、刘a都是公司供货商”。

三、赵a当庭证词1份,内容“2004年11月1日至2005年2月,我在上海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收货员的职务,原告是上海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供货商,公司供应商的货是我和吴a签收的”。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起,原告黄a供应被告上海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某、糯某、洗某某等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5元。之后,由于被告停业,原告等众供货商诉来本院。

另查明,本院正在审理的(XXXX)闵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XXXX)闵民一(民)初字第YYYY号、(XXXX)闵民一(民)初字第ZZZZ号案件中,证实吴a系被告单位人员。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送货单由吴a和赵a签名,本院正在审理的(XXXX)闵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YYYY号、ZZZZ号案件证据证实吴a系被告单位货款结算人员;被告单位股东郭a的当庭证词,证明原告系被告的供货商;赵a的当庭证词,证明其为被告的收货人员;本院正在审理的(XXXX)闵民一(民)初字第AAAA、BBBB、CCCC、DDDD、EEEE、FFFF、GGGG号供货商与被告的买卖合同货款案件中的送货单,也均由吴a和赵a签名;这一系列证据相互引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且被告未到庭应诉。据此,本院认定原告诉称事实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黄a货款x.5元。

案件受理费443.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凌yi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