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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票据诈骗罪

时间:2006-10-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怀刑初字第00329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怀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4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大学文化,系北京鹰之歌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2006年3月23日,因变造中国人民银行印章,被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06年6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票据诈骗罪,于200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于2006年5月26日、6月1日,两次在怀柔区团圆假日酒店内,用两张北京鹰之歌投资有限公司的空头转帐支票,骗取友好市场策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发行的优膳卡160张及回扣款人民币1万元,后使用优膳卡中的免费住宿券在金融街洲际酒店内住宿,给友好市场策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x余元。检察机关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提请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定罪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我没有变造、盗用支票,我是合法交易正常消费,我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6日、6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在本市怀柔区团圆假日酒店内,用二张北京鹰之歌投资有限公司的空头转帐支票,骗取友好市场策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发行的优膳卡160张及回扣人民币1万元,后使用优膳卡中的免费住宿券在金融街洲际酒店内住宿14天,给友好市场策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现赃款尚未退赔。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杨颖(女,友好市场策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证言证实,张某某从我公司购买3次优膳卡,2006年5月18日,她买1张给的转帐支票没有问题。2006年5月26日,买10张,她给开的x元华夏银行转帐支票,6月2日银行通知是空头支票。2006年6月1日,在怀柔团圆假日酒店给了她150张优膳卡和1万元回扣,她给开的x元的转帐支票,6月6日银行通知我们支票是空头支票,业务是公司的戎某某做的,梅某某负责送卡收钱。由于我公司没有收到张某某的钱,是优膳卡出的问题,所以张某某在酒店的消费就由我们公司负担。我公司的损失是给张某某的现金1万元和她在洲际酒店入住14天的房费x元。

2、证人谷芳(女,系友好市场策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证言证实,张某某购买优膳卡后给的是空头支票。

3、证人梅某某证言证实,我单位戎某某联系的购买优膳卡客户,2006年5月29日上午,谷芳让我将10套优膳卡送到怀柔区X路X号团圆假日酒店,给一个张小姐。我到团圆假日酒店大厅,将10套优膳卡给了张小姐,她在客户回执单上签上字,并给我1张华夏银行的转帐支票,支票金额是x元,上有北京鹰之歌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章,个人章是张某某。2006年5月31日,谷芳让我给张某某再送150套优膳卡,并说给她1万元的好处费。2006年6月1日,我领出74套优膳卡和1万元钱,到团圆假日酒店交给了张小姐,她给我1张华夏银行的转帐支票,支票金额是x元。第二天我把剩下的76套礼包卷给了张某某。

4、证人戎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5月26日20时许,一个女的咨询优膳卡的事,并要10套让送到怀柔青春路团圆假日酒店。我将情况和谷芳说了,谷芳派梅某某送优膳卡。5月30日,张小姐说再来150套,给点回扣。我和谷芳汇报后,同意给x元的好处费,先付1万元。梅某某送的优膳卡,并拿回一张x元的转帐支票,后来我听说支票是空头的。

5、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06年6月1日,梅某某交给我1张北京鹰之歌投资有限公司转帐支票,金额为x元。过了二三天,财物人员告诉我支票被退回,是空头支票。6月6日下午,梅某某又交给我1张x元的北京鹰之歌投资有限公司的转帐支票,入到银行又被退回,是空头支票。

6、证人周君(女,北京金融街洲际酒店前台主管)证言证实,张某某于2006年5月30日入住X房间,房费每天是1100元,另加15%的服务费,一共是1265元,她住了14天,住宿费是用优膳卡结的。

7、华夏银行北京鹰之歌投资有限公司分户帐明细对帐单证实,2006年5月25日支取1888元,余额2159.35元。

8、华夏银行出具的退票理由书证实,号码:x;金额:x元;退票理由:空头;持票人:北京中环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退出日期:2006年6月5日。号码:x,金额:x元:退票理由:空头;持票人:北京中环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退出日期:2006年6月9日。

9、华夏银行的转帐支票证实,出票日期:2006年6月1日;票号:x;金额:x元;出票日期:2006年6月6日;票号:x;金额:x元;出票人:北京鹰之歌投资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张某某。

10、优膳卡优惠和条款规定了会员使用优膳卡的权利、义务。

11、北京金融洲际酒店帐单证实张某某住宿14天,应付金额为x元的事实。

12、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了优膳卡被扣押发还情况。

13、北京市公安局京公(内保)决字[2006]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06年3月23日,张某某因变造中国人民银行印章,被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14、归案经过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及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手段,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有票据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的辩解,本院认为,根据公诉方提供的证人证言、转帐支票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帐户无充足余额的情况下,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手段骗取他人优膳卡,并持卡消费,给被害单位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且至今未归还,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依法构成票据诈骗罪,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5日起至2008年6月14日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退赔友好市场策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七千七百一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赵守红

人民陪审员苏天福

人民陪审员齐春英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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