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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a与被告章a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钱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葛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a与被告章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生长在外地,亲戚朋友均在外地,被告看不起乡下人,也看不起原告,每逢原告亲戚、好友来上海,被告就不满,不体谅原告,与原告发生争吵,不愿意招待,甚至还当面指责亲戚朋友,并发展到有讲普通话的人打电话到家,被告接电话后要么挂电话,要么说一些不三不四的话。我儿子从澳洲回家探亲,但被告规定不让儿子带女朋友回家。原告母亲在乡下去世,被告作为媳妇,认为乡下脏,也没有去。2002年年底,被告胡思乱想,把手表带吃下去,从此,被告就经常居住在其娘家,很少回家,夫妻分居至今。由于我们婚姻基础较差,被告的脾气、性格也较怪,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事实是不存在的,我是个比较通情达理的人,对原告的亲戚都招待好的。平时,原告尽说一些乡下的事情,从不关心我的身体,也不问我的情况。我生病后,为方便治疗,有时居住在娘家,但经常回家的,不存在夫妻分居。我的脾气、性格可以慢慢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钱a与被告章a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被告没有处理好与原告亲戚朋友间的关系,原告母亲葬礼,被告也未前往参加,为此夫妻经常产生矛盾。2002年年底,被告吞服了几节手表带,患上了忧郁症,原告给被告买药等,对被告还是关心的,但夫妻接触减少,为此原告以诉称理由诉来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原告系再婚,与被告经过一定了解后,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被告未能妥善处理与原告亲戚朋友间的关系,致使夫妻间产生了一些隔阂,特别是被告未去参加原告母亲的葬礼,对原告打击较深。对此,被告应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但原、被告几年来也有过许多美好的时光,被告患病后,原告也给予必需的帮助,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被告要求与原告和好,原告应从往日的夫妻感情出发,应给予被告和好机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钱a要求与被告章a离婚之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黄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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