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东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长江路X号长江贸易大楼X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红群,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万达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垦利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万达建安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万达建安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哥达冷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哥达冷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诉人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东营市哥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20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山东万达建安有限公司定金10万元;
二、上诉人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上诉人东营市哥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某梅
审判员董庆忠
代理审判员柳洪祥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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