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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袁某某

时间:2008-08-08  当事人:   法官:法官潘敏琦   文号:HCMA266/2008

x/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266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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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袁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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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8年8月8日

裁決日期:2008年8月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被判入獄10個月。她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案情指上訴人在一商場的服裝店偷竊一件價值港幣495元的外套。

2.上訴人大律師指,裁判官在本案中因上訴人是積犯及本案是在上訴人服刑期滿出獄不久後干犯,把起刑點大量提高至15個月,屬原則性犯錯及明顯過重。上訴人大律師援引x.x,x/2001一案,指該上訴人有6次盜竊刑事紀錄,該次偷取一雙運動鞋,上訴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以12個月作起刑點屬高,一個9個月的起刑點是合適的。

答辯人回應

3.答辯人大律師指,裁判官參考過x(x/2001)及x(x/2002)等案件,兩案的上訴人均為惯犯,後者亦是在出獄不久相隔10天後連續干犯兩次同樣的罪行,上訴法庭認為,9個月的起刑點是適當的,而在本案中裁判官把起刑點提升至15個月,不屬原則性犯錯及明顯過重。

判決

4.裁判官在其量刑理由書中說:

「她在案發前有8次案底,有6次與本案類同。資料顯示她在07年7月18日已第4次因盜竊被判入獄。該判刑是3個月監禁,可惜她出獄不久再犯本案。因此,本席認為過往判刑對她毫無阻嚇力。

……

本席考慮過案件情節和所有求情因素,本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以阻嚇和懲罰上訴人。參考過x(x/2001)及x(x/2002)等案件,兩案皆引用不同的高等法院判例表明對店鋪盜竊者,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無不妥,且對『單一盜竊者及初犯者』亦然:見上述x案的第5段。

當然,上訴人以往的紀錄本身並不是加刑因素,但法庭會考慮過往紀錄以釐定量刑起點要否加以提高,以收阻嚇作用。本席明白上訴人四次的判監中,最高是3個月,與上述案例的起點有差距。但另一方面,法庭亦有責任保障商鋪免受盜竊所害,不能等到有足夠數量的店鋪受害,才以逐步加刑的方式以求阻嚇慣犯。

因此,在本案中,本席以入獄12個月為量刑起點,但因上訴人在服刑完滿不久後就干犯盜竊罪,本席把量刑起點提高25%至15個月監禁,因她認罪而獲三分一扣減,因此上訴人被判刑10個月監禁。」

5.上訴庭在x.x[1999]x,一案中表明,法庭有責任提高對積犯或慣犯的量刑起點,判處阻嚇性的刑期以遏止被告人多次重蹈覆轍。

6.麥明康暫委法官(當時官階)在x.x,x/2002一案中指:

「法庭在考慮是否沿用x一案來提高積犯的起刑點時,不止應該考慮被告過往相同的刑事紀錄数量,亦需考慮頻密程度,案情及他面對判刑案件的類似程度及他們發生日期距離本案判處日期的長短。」

7.麥明康法官在x.x,x/2002一案中說:

「x,x,x,x’x.…」

x所涉的只是20元的餅食。

8.麥明康法官續指,法庭在就積犯作出量刑加幅時,必須顧及加幅前的起刑點和加幅幅度,前者須配合涉及控罪之嚴重性、後者幅度須合理。

9.韋毅志暫委法官(當時官階)在x.x,x/2003一案中,處理一名偷竊了一件價值69元的襯衣的慣犯。裁判官把6個月的起刑點往上調至9個月,給予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後,再因被竊物件價值不高,再額外給予三分一的扣減。韋毅志法官說:

「…x-x%.x,x.

x,x.…」

10.由此可見,店鋪盜竊案並沒有標準起刑點,起刑點須反影案件的嚴重性及被盜竊物品的價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胡國强,x/2005一案中,本席就一名盜竊價值港幣400元上衣、有40次相類同案底的慣犯,認定一個上調至12個月的起刑點是合適的。另外,本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國洪,x/2007一案中,處理一名有22次大部份與盜竊有關的刑犯事紀錄店舖盜竊的上訴人。該上訴人在獲釋不久再次盜竊4瓶總值956元之紅酒。本席認為可以9個月作起刑點,再因其為積犯而往上調至12個月。

11.本案盜竊物品價值與胡國强案相似,上訴人的相類同案底則不及胡國强案,本席認為6個月的起刑點是適合的,再因其為積犯而往上調3個月至9個月,給予認罪扣減,6個月的判刑是適合的,下令上訴得直,改判6個月監禁。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翺如代表。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永石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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