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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7-02-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0063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文盲,河北省定州市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5年9月13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10月1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于2005年9月13日1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X乡万资聚综合市场X号摊位贩卖盗版光盘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起获激光视盘DVD、激光视盘VCD共计2563张。经鉴定上述光盘均为非法出版物。赃物已被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证言张建立、屈波以及杨学亮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查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东风派出所的证明材料、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销售非法出版物,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所犯非法经营罪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19天亦予折抵刑期。即自2006年10月22日起至2007年3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董更

二OO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马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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