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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大和纺织印染(集团)有限公司与施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时间:2008-04-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渝四中法民二初字第13号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渝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浙江绍兴大和纺织印染(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县X镇大和。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先斌,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男,汉族,生于1953年6月6日,浙江省杭州萧山区人。

原告浙江绍兴大和纺织印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先斌、被告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企业前身为地方国营绍兴第一印染厂,创立于1966年,1999年8月经浙江绍兴县工商局核准成立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轻纺、热电、化工等一体的国家大型企业。原告的“大和”商标于1998年2月28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x。核准使用商品(24类):布、染色印花棉布、印花丝织品、纺织织物、苎麻织品、纤维织物、各种绸缎、各种呢绒等。原告商标产品各类麻布、棉布、弹力织物品等,经过数年努力已成为印染行业理事长,先后荣获国家大型企业,全国乡镇出口创汇先进企业,新世纪中国企业形象AAA级单位,全国CAD应用工程示范企业,中国印染行业十佳企业,省“五个一批”企业,省科技进步企业,省绿色染整优秀企业,历来被金融机构称为AAA级企业,全国CAD示范企业,浙江省第一批诚信示范企业。产品质量先后获得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认证。被国家质量部门认定为“质量放心国家标准合格产品”。除开国内外市场外产品还远销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广告宣传费用至2006年底达x.69元。

2007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施某某在互联网上注册www.中国大和.com域名,欲将此域名卖给原告从中获利,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的“大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注销www.中国大和.com域名,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没有进行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认为原告的诉讼事实理由成立,被告不知道侵权,请求人民法院公正裁判。

经庭审查明:原告于1998年2月28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x号圆形图形商标,从图形上看与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的www.中国大和.com的汉字无牵联。

本院认为,从原告诉讼目的来看,是想通过诉讼被告的侵权行为,来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就原告商标本身来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实不可否认,但从被告的行为而言,不管原告的商标是否驰名,被告的行为均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原告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不论被告是否承认侵权,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绍兴大和纺织印染(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浙江绍兴大和纺织印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远孝

代理审判员何玉

代理审判员成鉴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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