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巫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某(又名吴某现),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4日,身份证号x,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巫溪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巨柏,重庆市巫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27日,身份证号x,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巫溪县人,住(略)。
被告:巫溪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游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于2008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巫溪县X乡X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熊礼平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3日,原告吴某某在被告陈某某从被告巫溪县X乡X村民委员会处承包的公路平整工程中务工时受伤。经治疗,被告陈某某已为原告吴某某垫付医疗费x.96元,原告吴某某自行支付医疗费1247元、交通费776元、住宿费385元。原告吴某某目前尚未治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除已为原告吴某某垫付医疗费x.96元外,尚应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含后期治疗费用)的一部分2万元;
二.被告巫溪县X乡X村民委员会尚应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含后期治疗费用)的一部分5000元;
三.原告吴某某所遭受的其余损失(含后期治疗费用)由原告吴某某自行负担。若原告吴某某因此次受伤而在日后出现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则该后果由原告吴某某自行负担。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熊礼平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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