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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某抢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曾用名谭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7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谭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抢夺罪,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旷洁独任审判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代理书记员尹倩担任记录。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在怀化市鹤城区X路明辉宾馆旁人行道上趁一中年妇女不备,从其身上抢走其佩戴的一条价值4299元的黄某项链,随后被执勤协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物证黄某项链一条、书证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证人饶某、周某某的证言、怀化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被告人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旷洁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尹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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