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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某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08-06-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蔡虹,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之一。

负责人蒋某某。

委托代理人洪宗敏,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江海,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7)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戚某某在2008年8月30日向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返还涉案本金13万元,如果上诉人戚某某不能按照上述确定的期限返还13万元本金,上诉人戚某某则应向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13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03年11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戚某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周芹

代理审判员王志恒

二○○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邱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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