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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甲与被上诉人李学培、原审被告罗某某、陈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诉人(原审原告)李学培,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浏阳市X街道办事处联城社区X组平安村X号。

委托代理人武滔滔,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力,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罗某某(又名罗X、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学培、原审被告罗某某、陈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09)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陈某甲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虹

审判员肖志红

审判员赵建刚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詹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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