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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信丰县新田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8-03-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赣中民二终字第25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赣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系信丰县X镇果茶站职工,住(略),身份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信丰县X镇新金大道。

负责人刘某乙,该信用合作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学海,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信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刘某甲不服信丰县人民法院(2007)信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刘某甲归还被上诉人信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本金2800元,此款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被上诉人放弃追偿;

二、前款应付款项,上诉人刘某甲应于2008年3、4、5、6、7月底之前各归还500元,2008年8月底之前归还剩余款项300元。逾期不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用55元、二审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合计80元,由上诉人刘某甲、被上诉人信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赖辉

审判员温金来

代理审判员黄萍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邹锋

书记员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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