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盛XX与被告季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盛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X室。

被告季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室。

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盛XX与被告季X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9月自由恋爱,2003年2月举行婚礼,2004年11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季XX。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失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就女儿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并表示财产自行分割,不需法院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盛XX与被告季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女儿季XX随被告季X共同生活,原告盛XX每月给付女儿生活费人民币300元,并凭票据(除报销外)承担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至女儿季思18周岁止(给付方式:生活费每年1月、7月集中支付每半年的份额,医疗费、教育费于每年12月底之前结算清当年的份额);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盛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20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庞芸

书记员王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