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怡宝食品饮料(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工业区工业大道勤工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伟、范某某,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绿科果蔬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X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德刚,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德阳分所律师。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原告怡宝食品饮料(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绿科果蔬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月29日起诉至本院称,其于2001年4月13日将“怡宝”牌饮用纯净水饮料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专利号为饮料瓶(2)x.1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怡宝”立体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核从2004年12月14日起生效。故该饮料瓶的外观设计及整个立体商标受法律保护。而被告大量使用与原告极为相近的饮料瓶包装其生产的饮用纯净水,造成消费者的误认,非法获利,被告的行为不仅给原告带来极大损害而且也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此,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2、被告在省一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本案受理后,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2月2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四川绿科果蔬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停止使用和生产怡宝食品饮料(深圳)有限公司诉称涉嫌侵犯其x.1饮料瓶(2)专利权的饮用水瓶,并销毁制造涉嫌侵权产品的模具。
二、四川绿科果蔬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怡宝食品饮料(深圳)有限公司补偿金x元(已于签订调解协议当日付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5元,由怡宝食品饮料(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英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卢志红
二OO八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邵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