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兰州市X区雁滩乡人民政府与甘肃假日娱乐有限公司限期拆迁通知案

时间:2000-08-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甘行终字第2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0)甘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X区X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雁滩乡政府),住所地兰州市X区小雁滩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雁滩乡政府乡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雁滩乡政府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假日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假日公司),住所地兰州市X区宋家滩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假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中扬,假日公司法律顾问。

假日公司不服雁滩乡政府限期拆迁通知一案,雁滩乡政府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雁滩乡政府作出的雁政发(2000)X号(限期拆迁通知书》没有法律依据,属越权行政。据此,判决撤销雁政发(2000)X号(限期拆迁通知书》。

雁滩乡政府上诉称:假日公司收到(限期拆迁通知书)后,已自愿履行,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实际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只是乡一级人民政府,本案不属重大复杂案件,初审权应属基层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没有管辖权;兰州市X区人民政府委托上诉人处理征地事宜,上诉人通知拆除地上附着物没有超出授权范围,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越权行政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起诉。被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994年4月12日,在雁滩乡政府的主持下,假日公司分别与雁滩乡小雁滩农工商企业公司、雁滩乡X村委会、雁滩乡滩尖子农工商企业公司签订了《联营协议书》,约定上述三个农村X组织提供土地,由假日公司出资共同开发,联营期限为30年(自1994年5月二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假日公司对提供的土地进行整修改造,修建了跑马场、雁滩假日度假村,雁滩汽车摩托车交易市场。1999年4月16日,兰州市X区人民政府委托雁滩乡政府、城关区X乡人民政府全权处理兰州金海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征地事宜。1999年10月18日,雁滩乡政府与兰州市X乡规划土地管理局签约,征用假日公司等联营使用的130亩土地给兰州金海湾房地产有限公司。2000年1月17日,雁滩乡政府作出雁政发(2000)X号《限期拆迁通知书》,以假日公司在雁滩乡地界内的130亩用地经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兰州金海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全部征用为由,限假日公司在15日内清理完场地内的所有设施,并自行拆除全部建筑物,向政府交出所有被征土地,所涉及的有关拆迁事宜,由假日公司在此期限内直接到乡X村委会办理。假日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有《联营协议书》、兰州市X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书、雁滩乡政府与兰州市X乡规划土地管理局签订的协议书、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雁滩乡政府先于1994年4月12日主持三个农村X组织与假日公司签订了联营协议,在明知联营协议期限未满,联营协议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于1999年10月18日与兰州市X乡规划土地管理局签约,征用假日公司等联营使用的130亩土地,并于2000年1月17日作出雁政发(2000)X号(限期拆迁通知书》,显属越权行政;雁滩乡政府提出假日公司自愿履行拆迁,无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懈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主要是指还没有成立的行政行为以及还在行政机关内部运作的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上诉人作出的限期拆迁通知,不仅明确要求被上诉人在期限内拆除建筑物,交出土地,而且还交待了如果不履行将会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上诉人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本案是正确的;本案涉及130亩土地的使用权,社会影响较大,依照《解释》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可以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兰州市X区人民政府在委托雁滩乡政府全权处理兰州金海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征地事宜中未明确授予其强制拆迁权,且该委托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上诉人雁滩乡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通知书》没有引用法律,在法院审理期间也未能提供法律依据,该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雁滩乡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撤销雁政发(2000)X号《限期拆迁通知书》合法、正确。

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雁滩乡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翔

代理审判员包万德

代理审判员陈金瑞

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马剑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